本文要指出,政府在2010年4月發表的《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中的競選行政長官的提名人數,最少由100人增加至150人(4.15段),是提高了參選的門檻,因而不可以說是向前發展的。
自推出新的政改方案以來,曾蔭權政府一直聲稱其建議比現行制度更民主,作為通向《基本法》訂明的雙普選的中途方案,值得支持,以免原地踏步。其中一點建議,是負責選出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由800人增至1200人。與此同時,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最少人數,則維持在八分一的比例。按這樣的比例計算,雖然選委的提名人數要求提升了,但比例不變。
所謂門檻不變,其實並不真確,維持八分一的比例,只是換弄數字遊戲、掩飾提高門檻的借詞。
證諸《基本法》和關於《基本法》的正式文件,從來沒有所謂八分一比例的規定,而只有不少於100人提名之說。《基本法》第45條提及行政長官的提名,是這樣寫的:「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基本法》附件1第4條提到提名人數,訂明是「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1990年3月28日姬鵬飛在第7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上發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提到行政長官的提名時,也只是有「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這樣的說法。
2004年5月發表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三號報告》,涉及提名人數的諮詢,重點仍然提名人的數目而不是比例。該報告2.15段說:「《基本法》附件一現時規定不少於 100 名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可考慮是否改變提名所需數目。」
同年12月發表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四號報告》則出現人數與比例並列的說法,於43頁的跟進問題上這樣說:「目前門檻為100人(即目前整體委員數目的八分之一)。」其英文版本的寫法是: “The current threshold for nomination is not less than 100 members (or one-eighth of the current total number of Election Committee members).” (p.43) 把人數和比例並列,預留了歧義的空間。
到了2005年10月發表的《政制發展專業小組第五號報告》,提名門檻已變為以比例表述:「專責小組建議現階段維持目前提名門檻水平,即12.5%。」(5.11段)至此,由《基本法》訂明的原來100人提名的門檻,已變為一個將會隨著選舉委員人數擴大而提升的門檻。
最初只訂明人數,中段人數與比例並列,後來不再提人數,由比例取而代之,結果就是提名門檻升高,而不是2010年4月方案所說的保持不變,而門檻提升了,是為參與競選增加了難度,而不是更加民主的。目下的選舉委員會,在推行普選行政長官後,會轉化為提名委員會,換言之,全港選民有權選特首了,但提名權其實握在一小撮人手中,實質上普及選舉的權力還沒有完全的歸還給選民。何況,即使在這局限之內,2010年的方案,因提名門檻提升,可謂比前一方案倒退了,當中手法,是把人數偷換成比例,鬼祟有餘,毫不磊落。(2010.06.04)
作者:戚本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