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及小題為編輯所加
特首普選的立場,親共派立場是以基本法作為根據,部份有文字上根據,部份卻是曲解。另一邊廂,民間尚未出現共同方案,即使是逐顯熱閙的佔中行動,仍流於只有主題、策略和時間表,卻無具體政改方案的運動,形勢若有所失。首先,要看基本法與特首選舉提名的相關條文,即第四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四十五條的重要元素是:
1、循序漸進的原則
2、廣泛代表性「提名委員會」
3、按民主程序提名
4、普選產生
5、中央任命。
「愛國愛港」 狐狸尾巴
中央政府的在港代理人,就特首普選的立場,最具代表性而又具體的方案,是「篩選」加「提名委員會」方案。此方案有兩部份,第一是透過篩選要乎合「愛國愛港」的條件,第二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就「愛國愛港」條件,泛民組織提出強烈不滿。在我而言,基本法並無提及「愛國愛港」條件,這是中央政府故意設置的關卡,排斥泛民參與特首選舉的資格,除非中央政府另有所圖,例如是用此作為日後談判時故作讓步的籌碼,提出此點,實屬不智,是暴露狐狸尾巴,這類霸王硬上弓的強盜說法,沒什麼值得討論。
「提名委員會」是親共和泛民兩派的爭論焦點,親共派的一種提法,是以選舉特首的選舉委員會作為理論基礎,引伸「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成份。就「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辦法和成員成份,基本法並無提及,這是個顯著漏洞,令討論存在無限空間,結果當然是爭議不休,難達共識。基本法中就選舉特首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同樣採用了「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字眼,由於「選舉委員會」的組合和產生辦法,有利於維持或延續親共派的管治,有論者便因利成便,採納「選舉委員會」的1,200人分類組合,用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之上,並以擴大人數意圖增加認受性和假裝進步。這種偽民主的鳥籠方案,讓中央政府透過控制程序來控制選舉結果,當然遭不少人拒絕。至於民間方面,普選聯和學民思潮亦分別提出方案,將「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改頭換面,又試圖透過「公民提名」的並行做法,加入民主成份,抗衡小圈子提名方案,卻被親共派指不乎合基本法規定。
提名委員會是死胡同
「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等同全民直接投票提名。的確,特首提名必須乎合基本法四十五條規定,泛民在思索方案上,若圍繞「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必定是走進死胡同,惹來民意病咎,或最終出現一個由全港選民組成「提名委員會」的奇怪方案。然而,這個「奇怪」方案,卻正是民間希望獲得的提名方案,我認為這亦正是基本法的真正要求。如何說呢?就「提名委員會」在決定誰可充任特首候選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有明顯的程序規定,即「民主程序」(英文是democratic procedures),驟眼看,「民主程序」是指「過半數決議」,即「提名委員會」只須以少數服從多數的簡單多數 (simple majority) 來決定誰可出選特首。我認為這種理解並不充份,亦非「民主程序」的應該定義。所謂「民主」,即人民決定,「提名委員會」的簡單多數甚至一致決議,性質上只是「提名委員會」的決定,不是人民決定,不是民主決定。其次是關於「程序」,少數服從多數的簡單多數決,並非就等如民主中的「程序」,此因「民主程序」,必須是一個具備能代表全體人民意志和決定的程序。為免「提名委員會」受親共或親建制人士操縱,普選聯提出以一人一票選出「提名委員會」成員,我認為這個方案,只不過是表面民主,因為「提名委員會」推舉的特首候選選人仍不是代表全體人民意志,候選人仍屬於「提名委員會」的小圈子意志和決定,這種「間接」代表,是冒充性質的假人民意志代表,只是「代議」,其提名決定不能稱為「民主」決定,因此仍不乎「民主程序」的定義。是故,即使以全體直選區議員和直選立法會議員來組成「提名委員會」,仍屬偽民主方案,事實上,選民在當年投票選的,只是議會議席,選民從未授權他們提名特首。由此推論,「提名委員會」的特首提名,要乎合直接代表人民意志和決定,就只能將特首候選人的決定,交由人民直接投票決定,這才是名實相乎和乎合基本法「民主程序」的具體要求,也就是說,基本法中所提「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即「提名委員會」依照全體人民意志和決定,即根據香港市民的直接投票所產生結果,來提名誰是特首候選人。
這個對「民主程序」的詮釋是否經得起考驗?就法律的詮釋規則上,對一些已寫下的詞句文字,我們必須視之為存在具體意義,倘若「民主程序」是指「提名委員會」的簡單多數決議,「民主程序」這詞句,是沒有必要寫進基本法的,又或乾脆寫成「過半數決定」。因此,我們必須賦予「民主程序」一個充份而又合理和乎合定義的理解,即全體人民的意志和決定,也就是我上述的分析而達到的全民直接投票的理解。
小圈子提名委員會不符「民主程序」
有例子嗎?有的,「提名委員會」的提名做法,是倣效美國總統選舉的選舉人團 (Electoral College) 制度,全美各州選舉人(Electors)的組合即是「提名委員會」的組合。依據美國憲法規定,總統並非由選民選舉,而是由選民推派的選舉人選舉,一如基本法規定,特首候選人並非由選民選舉,而是由「提名委員會」按照選民決定推舉,即基本法所指的「民主程序」。美國總統,選舉人團必須按選民投票結果投票,才可是稱得上是「民選總統」,乎合民主原則,香港特首提名要乎合「民主程序」,就不得不交由香港選民直接投票決定了。
美國政治學家,公認的「民主理論大師」Robert Alan Dahl 指出,「民主程序」追求的是政治平等,有五項的判斷標準:
1、有效的參與
2、終局決定的公民平等投票權
3、充分的知情和深思熟慮
4、公民對決策議程的最終控制
5、成年人的公民資格。
各位,按上述各點,特首提名,若不交由香港選民直接投票決定,如何乎合「民主程序」的判斷標準呢?
因此,這樣的提名制度,是有實例可援,同時亦是一個合乎釋法原則的理解,經得起法律考驗,可以成爲司法覆核挑戰其他方案的根據,亦合乎政治權威理論。這個核彈政改方案有敵人嗎?有的,就是人大釋法,這點我理不到。我也曾反問自己,我這樣特首提名方案,豈非等如一人一票選特首?將提名權和選舉權混在一起?說老實,我也不能解說,我只能說,我對「民主程序」的詮釋沒有錯,有錯是基本法在寫到提名權時,不應有「民主程序」這四個字,現在有了,就不能怪我們將它製造成核彈了。
再下一城:循序漸進的原則。另一方面,要乎合基本法的要求,要兼談「循序漸進的原則」。現時的政改討論,就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指「循序漸進的原則」,缺乏仔細討論。所謂「進」,固然是指「更進步、更開放」。在以往特首選舉中,泛民政黨人士梁家傑和何俊仁,也曾取得足夠的提名票(100人),成功參與特首選舉,若日後港人可以普選特首,泛民卻因篩選機制比以往更難參選,便屬荒謬,有足夠事實証明不合乎基本法「循序漸進的原則」。要測試新的政改機制,是否有違基本法「循序漸進的原則」,做法簡單,是假設2017年的特首普選提名階段,泛民主派再度同心推舉梁家傑作候選人,卻無法按新的機制成功入場,不論這是以「愛國愛港」條件作篩選,抑或是「提名委員會」充滿阻撓泛民參選關卡,便足以証明新的機制是「退」,不是「進」,等如新的機制違反或不乎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指「循序漸進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