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戚本盛(進步教師同盟成員)
想原諒林鄭,或多給她一次機會,可以有諸種理由,可以是光采的或不光采的,也可以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但請別再說她提出修例的初心是為了處理台灣殺人案。再提這個「初心」,就是騙人。
台灣殺人案發生後疑犯逃回香港,香港難以引渡,原因在於香港的引渡法例不適用台灣。舉例說,在現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第3條)界定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在一國原則下,港府自須認為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即是說,現行引渡條例不適用於台灣。
林鄭提出的方案,要點之一就是要刪除這一條。表面上,刪除後,引渡便再沒有這個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限制,換言之,現行引渡條例便可適用於台灣,用林鄭的說法,政府便有法理基礎去處理台灣殺人案了。
可是,與此同時,因為刪除了這個限制,引渡條例也便適用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所謂「反送中」的觀點,針對的便是這一點,大陸司法不獨立、審訊不透明等等事例可謂俯拾即是,引渡回大陸受審引起疑慮,也是這一點。
那麼,有沒有兩全其美的方法,既可讓法府有法律基礎處理台灣殺人案,又可避免上述「送中」的疑慮?或者說,有沒有方法可以把疑犯引渡至台灣審訊,也可以免除也可引渡回大陸的擔心?就已經公開的好幾個可行建議中,台北律師公會的方案是最簡單易明的,其重點是,把台灣剔除於現行法例的不適用範圍,只要台灣不在不適用之列,港府便可以和台灣處理引渡的事宜了。
現行《仲裁條例》(第525章)和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就是採用「內地指中國的任何部分,但香港、澳門及台灣除外」的寫法,應用至上述《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第3條)的修訂中,可以寫為「本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內地」,再把「內地」定義為「中國的任何部分,但香港、澳門及台灣除外」即可,這樣,台灣便可以剔除於不適用範圍,政府便可以有法律基礎處理台灣殺人案了。
筆者專業不在法律,上述方法也是由台北律師公會早至4月9日公開提出的。沒有採納如此直截了當的修訂,卻硬要內地也納入可引渡範圍,自然引起極大爭議,結果反而使整個修訂也通過不了。
如果真的要賦予政府法律基礎處理台灣殺人案,上述建議是否不可行?若說要解決時間和程序等技術困難,林鄭政府曾否作出過努力?如果真有聲稱的「初心」,林鄭何不痛定思痛,大可知恥近乎勇,約晤全體立法會議員,尋求法例及時通過,甚至直接面向市民爭取支持?如果沒有在這方面盡力,卻還聲稱甚麼初心在台灣殺人案,根本就是惺惺作態、欺騙市民!如此,任何致歉也難言真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