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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再入稟取消四議員資格 民主派批梁振英向港人宣戰

律政司再入稟取消四議員資格  民主派批梁振英向港人宣戰

(獨媒特約報導)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司法覆核,指四名民主派包括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及梁國雄的議員資格無效,並要求法院褫奪4人議員資格。四人聯同多名泛民議員晚上遊行到特首辦抗議,他們沿途高叫「狼英搞政變、向港人宣戰」。繼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二人被律政司申請司法覆核後,再次有議員遭政府入稟取消資格。

羅冠聰:事件是赤裸裸政變

香港眾志的羅冠聰表示,是次事件是赤裸裸的政變,為的是推翻立法會選舉結果,向中共表忠。對於是次繼梁游後四人再遭司法覆核,羅冠聰稱不感到意外,但指香港人應對此感意外。

劉小麗則指,對遭司法覆核已有心理準備。她表示,梁振英明顯是在試探港人承受能力,亦開始對反對陣營施加經濟壓力,希望港人能與他們站在同一陣線抵擋梁振英。

劉強調,自己兩次宣誓「都非常認真、莊重」,亦得到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認可。但她拒絕回應曾否後悔在Facebook中,指自己慢讀誓詞是「彰顯誓詞的虛妄」,只表示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功能界別立法會議員姚松炎不認為,自己是多位議員中最不利的一個。姚指,人大釋法條文中表示議員不能「拒絕、忽略」條文,而他已完整讀出條文,不能想象政府拒絕立法會中談論可持續發展。

他認為自己完整宣誓亦遭入稟,梁振英明顯是要製造白色恐怖、濫用司法程序為連任鋪路。

梁國雄:未驚過

社民連的梁國雄表示「驚都未驚過,最驚係香港人感到麻痺」,自己成為議員求得亦不是榮華富貴。他指,梁振英針對4位議員即是針對選民,意圖推翻選舉結果更是人人得而誅之。

梁國雄認為,這是一件漫長的事,未來亦會發動各種行動包括眾籌和網上聯署等,與市民一起對抗梁振英。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二人早前亦遭代表特首及律政司司長的律政司入稟,要求推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准許梁游二人再次宣誓的裁決。法庭其後判定梁游二人拒絕宣誓喪失議席,上訴亦遭駁回。青政二人及羅、劉、姚和梁四人,在立法會選舉中合共得到185,727票。

下為特區政府就宣誓事件聲明

就特區政府如何跟進個別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等事宜,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日)作出以下聲明︰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法例第11章)第21條則規定如下︰

「不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十一月十五日,高等法院原訟庭區慶祥法官就梁頌恒(梁)及游蕙禎(游)兩人於十月十二日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作出裁決。繼二○○四年梁國雄訴立法會秘書(HCAL 112/2004)一案後,區慶祥法官就立法會議員宣誓的相關法律原則作出解說。當中包括判詞第33段︰

「In the premises, the fundamental and essential question to be answered in determining the validity of the taking of an oath is whether it can be seen objectively that the person taking the oath faithfully and truthfully commits and binds himself or herself to uphold and abide by the obligations set out in the oath.」

簡言之,當決定宣誓是否有效時,最根本和重要的問題是︰客觀地分析,宣誓人是否真誠地作出承諾,同意履行誓言的內容。

梁、游二人就上述區慶祥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在考慮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十一月七日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的解釋及相關判詞和法律後,高等法院上訴庭於十一月三十日駁回上訴,維持區慶祥法官的裁決。

由於特區政府及行政長官有憲制責任維護及執行《基本法》及落實《基本法》的相關法律,特區政府有責任研究上述判詞,以決定應否就其他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等問題採取任何跟進工作。

在作出詳細研究,以及考慮外聘獨立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後,特區政府於今日下午就以下立法會議員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法官裁定他們的宣誓無效,及頒令議席懸空︰

(1)劉小麗;
(2)姚松炎;
(3)羅冠聰;及
(4)梁國雄

特區政府強調,展開以上法律程序純屬法律和執法決定,並沒有加入任何政治考慮。

特區政府察悉有社會人士已就上列及其他立法會議員展開若干法律程序。然而,特區政府認為不適宜單只以「有利害關係的一方」(interested party)的身分參與該等司法程序。主要原因可簡述如下︰

(1)如上文所述,政府有憲制責任維護及執行《基本法》及相關法律。特區政府尊重社會人士展開法律程序的權利,但認為此類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訴訟應由政府進行。律政司會在適當時候向法庭就如何進行及處理所有相關司法程序尋求程序指引。

(2)若特區政府並非相關程序的申請人,在法律或程序上可能無權就訴訟的重要事宜(例如申請理據或內容)作決定,因此可能出現不理想情況。

記者:鄭樂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