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選舉後,「 非建制派」取得三百多席。然後網上的討論是「非建制派」應如何投票,許多人認為應選擇 the lesser of two evils(兩害取其輕), 但也有少數人認為應投白票,或選委提名一或兩個候選人之類。
道德政治之爭論是正常,這也是理想主義與務實主義之爭。但別忘記689/西環治港的教訓。
沒有制衡的權力使人腐化,有自戀型人格障礙的人有權更會用到最盡,這類像689的人不會只是一個。689 治港這幾年,香港固然在民生方面無甚改善,而在新聞自由、程序公義、司法獨立和整體法治等保障民權的制度方面亦受到嚴重的傷害。
社會民生與民權當然同樣重要,理想是兩者兼得。但若萬一真的好慘地只能在兩個evils之間選擇其一:一位候選人在社會民生方面的政綱較優,另一位在嚴重侵害民權方面的機會似乎較低(視乎候選人的性格質素和與西環的關係),哪方面更需優先維護?
我認為在近年飽受「689路線」蹂躪的香港,選擇必然是民權。理由好簡單: 社會民生做得不好,民眾會很痛苦;但沒有民權,就連表達痛苦和糾正都不能。
所以,我傾向同意 the lesser evil 的取向,除非所有候選人皆無分別,那時選委就可考慮投白票以示抗議。
不過,理想主義的看法也不無道理。例如小圈子選舉已經不道德,若「非建制派」還只想著「造王」,那似是變相承認小圈子選舉;左翼的選委相信也不易接受第一輪投票為了防止西環/共產黨屬意的候選人當選,便要投給地產黨的代理人。
有沒有較好的做法? 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大律師在《主場新聞》建議選委發動公民提名(2016年10月10日)。我覺得這建議很好。恰巧今天退休法官胡國興先生發表參選政綱,內容屬循序漸進地達至一些許多人提過的目標(雖然策略上未必沒有問題)。又恰巧非建制派共可提名兩位候選人,我想其中一位可以由以下方式產生,現提出來嘗試給選委和公民參考:
首先,若果中方一開始就派出一個601(即第一輪已鐵定夠票的),那非建制派如何投也是沒有用的,到時可投白票抗議,甚至佔領會場。當然下面可以照做。
公民社會起動
民主派發動民間參與,民主派選委確認公民提名。請注意這階段的重點是公民提名,不是選委提名 。若任何一名參選人(例如胡先生)取得足夠公民提名(例如1%登記選民具名聯署提名),並且在政綱上支持公民提名,民主派選委就要提名他參選。
若合資格者多於一人,依照吳女士的建議,則採用初選。非建制派選委亦可運用餘下提名名額共同提名另一人參選。
這方法可保證候選人取得高度的授權,而公民社會也會起動起來。個別選委不需要因為這位參選人的政綱不符合自己界別的利益而不去提名他 (提名和投票可分開) 。選委應明白,他們是為香港整體的未來做事,應朝著香港近年普遍公認的目標(真普選)創造新的社會規範。
我亦希望公民提名運動進行時,民間團體會同意新一屆特首需有以下的特質,並透過公眾教育推廣:
- 必不可以與西環關係密切;(故葉劉不會合格)
- 必不可表示跟隨689路線;(故林鄭也不合格)
- 承諾維護香港的法治、程序公義和司法獨立;
- 承諾保護香港獨特的文化傳承;
- 重啟政改;
- 有策略減輕香港的貧富懸殊問題(方法可以多樣化或最多人接受者)。
讓一個經過這授權方式的人出選,除了符合直接民主的原則、本質上非常進步外,也衝擊著既有的小圈子制度。如此這般,對方(相信主要是工商界的代表) 面對這位經過人民授權甚至經過初選的高認受性對手時,為了不在第一輪特首選舉投票中便出局(若無人多過600票,只有最高票的兩名候選人可以進入次輪選舉),需吸納建制或非建制的界別票或游離票,或會迫使其在政綱中加入更多民主和民生成份。這就算是寸進,也是好事。
嘗試一個綜合的做法
如果那位經公民提名的候選人會於第一輪就出局,第二輪投票中,民主派選委兩害取其輕,把票全投給其中一位對香港社會較少傷害的人。
我這個方法希望把理想主義派和政治務實派的想法揉合起來。當然裡頭有許多假設和細節 (例如上文的601不會首輪就出現),而「 民主派」要抵抗中方的威迫利誘外,更起碼要能相互協調,不能一盤散沙。
本文只是拋磚引玉,期望有識之士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