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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殺討論反送中議案違反《區議會條例》

封殺討論反送中議案違反《區議會條例》

最近,反送中運動風起雲湧,有超過200萬香港人走上街頭,遊行活動和連儂牆遍地開花。作為香港兩級議會之一的區議會討論反送中訴求,本來實屬正常不過。可是,現時十八個區議會都被保皇黨操控,絕大部份區議會主席封殺討論由民主派議員提出的反送中議案,這種做法既不合情理,亦違反《區議會條例》。

不同區議會的封殺理由都是大同小異,油尖旺區議會主席、民建聯葉傲冬稱根據《區議會條例》,反送中動議不符合區議會的職能,所以不批准討論。葵青區議會主席、民建聯羅競成以「不涉及任何與本區有關的具體政策、服務或措施,而只屬政治表態」為由,拒絕納入會議議程。元朗區議會主席沈豪傑認為,區議會應處理民生議題,而不是討論政治議題,所以不批准討論。

其實,香港法例第547章 《區議會條例》第61條訂明了「區議會的職能」:

61.區議會的職能

區議會的職能如下 ——

(a) 就以下項目向政府提供意見 ——
(i) 影響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及
(ii) 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及
(iii) 政府為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制訂的計劃是否足夠及施行的先後次序;及
(iv) 為進行地區公共工程和舉辦社區活動而撥給有關的地方行政區的公帑的運用;及

(b) 在就有關目的獲得撥款的情況下,承擔 ——
(i) 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環境改善事務;
(ii) 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康樂及文化活動促進事務;及
(iii) 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社區活動。

反送中議案涉及撤回逃犯條例修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方濫用武力、撤回暴動定性等訴求,完全符合《區議會條例》第61(a)(i)段「就影響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其中的英文原文是「on matters affecting the well-being of the people in the District」,「福利」一詞的原文是「well-being」,而不是「社會福利」的「welfare」,所以討論反送中議案完全符合區議會職能,封殺討論反送中議案完全是歪理。

當區議會主席濫用權力阻止討論反送中議案,可以怎樣跟進呢?翻查《區議會條例》和《區議會常規》,都找不到罷免主席的機制,區議員似乎只能夠提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不信任議案,但建制派於人數上有優勢,不信任議案根本無法通過。所以,最可行的方法,是於換屆選舉中,由選民用選票阻止區議會主席連任當選,阻止建制派贏得區議會過半數議席,讓建制派失去區議會的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