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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勢力醫療投訴及事故處理方法

文:李妙梨@前線科技人員

香港的病人權益組織最擔心醫醫相衛,對沒有醫德的醫生投訴無門,總是擔心醫醫相衛,作為普通小市民,我們也擔心病人權益組織所擔心的,可是政府所提供的 4+2-2 草案,真的能解決這些問題嗎?讓我們看看英國、美國及加拿大怎樣處理處理醫療投訴及事故,再想想香港可以怎樣去做真正的醫委會改革。

大約在 2000 年左右,英國民間也有很多聲音,認為處理醫療投訴及事故的時間太長,醫醫相衛,如果增加非醫生委員,就可以加快處理醫療投訴及事故,當年最重要的改變是醫委會的醫生委員及非醫生委員分別為 50/50。滿以為可以加快調查醫療事故的速度及增加透明度,可是調查事故時間仍然太長,而且有欠透明度。故此在 2011 年正式宣布將調查及聆訊委員會從醫委會中分拆出來,調查及聆訊委員會有自設的辦公室及聆訊中心、全職醫委會會員、法律顧問、非醫委會會員醫生及非醫生市民為醫療事故進行調查或聆訊,最多可聘請 380 人。由於有這段英國的醫委會改革歷史,我們更加覺香港政府所提供的草案根本未能真正改革醫委會、增加醫療事故調查的速度及透明度。

美國對於海外醫生到美執業的要求可謂全球最高,除了要通過醫學考試、臨床考試,還要在公營進行最少三年的實習(就算在原居地已有多年經驗的醫生,也需要實習),再經過考核才可以取得執業資格。讓我們看看美國怎樣處理醫療投訴及事故,美國的醫療系統必須受聯邦法律及州法律監管,以加州為例,每年需要處理 8000 宗醫療投訴,為了要加快調查的速度,州立的醫委會成立了一個中央投訴處理部門 (Central complaint unit),進行初步調查,調查結果會交給受薪的專家 (expert reviewers) 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深入調查及聆訊。專家組的醫生都是紀錄良好的註冊醫生,他們同時可以為需要進一步調查的病人寫專家報告。加州有兩個醫療事故聆訊委員會,每一個委員會分別有七位委員,包括四名醫生委員、兩名非醫生委員及一名法律顧問,這些全都是受薪全職處理醫療事故調查的。

加拿大的醫委會只負責醫生專業資格考核、醫學研究及訂定專業試水準。醫療投訴及事故調查就由每一個省的 medical council 負責,根據衛生專業法案,每一省的 council 可有最少三十二及不多於三十四位委員。分別有十六名由地方直選的醫生、三名由當地國立大學醫學院委任的醫生,十五名非醫生委員,可由省政府委任或地方直選。加拿大同美國加州一樣,都有一個初步調查部門,同樣可以聘請醫生、非醫生人員及法律顧問協助調查及決定是否需要深入調查及聆訊。每個省份的 medical council 也同樣擁有獨立的辦公室、聆訊中心。

講到這裡,相信精明的香港人應該了解到為什麼香港會有堆積如山的醫療投訴及事故了,香港的醫委員委員全都有一份全職,工餘有空才可以處理醫委會的職務,據說安排開會及聆訊場地也不容易,往往要等上數月,甚至一年。相比英、美及加的處理及調查醫療投訴和事故的資源及人手,我們深信增加四個特首委任的醫委會會員,是完全不會加快處理投訴及事故的調查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