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於11月4日下午表決通過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其實澳門早已訂立相關法律,在主權移交當日的午夜立法,就通過了第5/1999號法律 《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當中已經對國歌的演奏有規範,並規定了侮辱國家象徵罪,最高處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在草案說明中提到︰「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並公布了《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的法律(第5/1999號法律),其中關於國歌使用和保護的規定,與國歌法在精神上是一致的。澳門回歸祖國以來,這部法律對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正確使用國歌,維護國家尊嚴,樹立尊崇國歌的社會風尚,提升澳門居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發揮了重大作用。國歌法頒布後,澳門社會普遍認同這部全國性法律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首先,在沒有公投、充份討論、形成共識的前提下,就說「國歌法頒布後,澳門社會普遍認同這部全國性法律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本身已經是霸王硬上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第二條第四款,「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附件一第一條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澳門《基本法》第五條亦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基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如果將《國歌法》列在附件三,並只公佈實行的話,這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訂的法律,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澳門《基本法》,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所訂立的國際條約。
如果將《國歌法》的內容經本地立法實施的話,則是多此一舉。澳門已經有相關法律規範國家象徵的使用及保護,只要行政長官根據第5/1999號法律 《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以行政法規方式, 訂定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或演奏國歌的場所及場合;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或演奏國歌的方式及方法;得限制或禁止對國家象徵的公開使用的情況,配合《國歌法》的細則規定,則已可行。
在1990年6月11日,美國最高法院 United States v. Eichman一案,法官在判決中明確指出焚燒國旗是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
反觀中國,《國歌法》強制在港澳實施,反映了當局對意識形態的進一步控制。其實我們早已活在以前想像中,回歸後情況會每況愈下的未來,步入《1984》所描述的境況,只是溫水煮蛙,有些人還沒有意識到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