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6月21日九龍灣淘大工業村四級大火及7月7日長沙灣元洲街昌發工廠大廈三級大火再次吸引社會及政府的目光注視工廈內的劏房。根據社區組織協會於7月8日的訪問表示全港約有4,000戶10,000人居於工廈劏房內,加上政府去年年尾公布有87,600戶199,900人居於住宅劏房,即合共91,600戶209,900人,約全港家庭數目的3.7%。
隨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於7月13日立法會表示研究將工廈改裝為劏房刑事化,並或由地政總署收回違規單位。
特首梁振英亦於7月14日於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會上表示研究修定法例加強舊式工廈的消防設備,對違反建築物條例及土地契約的工廈劏房嚴厲取締,並刑事檢控業主或二房東及有關公司董事,包括監禁及收回單位。
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於7月15日再次表示地政總署將首輪執管能引來公眾人流及製造/貯存危險品的違反地契工廈,首輪六座位於九龍及新界的工廈成為目標,其他違契個案亦會保留在下一輪行動中。
政府少有一連數天積極關注工廈的違契問題,在大眾在關注廉署風波、醫委會改革、立法會會期結束參選報名開始之際卻提出修例規管卻無任何支援工廈居民措施實有轉移公眾視線之嫌。
全港關注劏房平台(下稱「平台」)認為政府在表明嚴厲規管工廈違契劏房,卻完全沒有提及工廈內居民的狀況及提供適切的過渡性措施是非常不負責任。平台要求政府為受規管工廈而被迫遷的居民提供過渡性房屋,並制定短中長期措施協助仍未能獲編配公屋的基層住戶建決住屋的需要。
回顧上世紀九十年代中發牌規管籠屋時,政府亦有各項措施,包括對籠屋經營者有四年寬限期、以體恤安置安排合資格住戶入住公屋、民政事務總署開設單身人士宿舍(在各區購置38個私人物業改裝成530個床位)、在深水埗(310個宿位)及西環(270個宿位)各興建多層單身人士宿舍等以安置受規管影響的居民等。然而,現時政府卻沒有提供任何支援措施協助在工廈被規管後而需要遷離的居民。
平台倡議設立過渡性房屋
平台倡議在規管任何劏房前必須設立過渡性房屋,詳情如下:
1. 供應原則:
於現設有基本排污及消防設施的閒置建築物,因無須興建以縮減安置時間。
建築物在3至5年內不會被清拆或改建,以善用建築物的剩餘價值。
建築物是由公營機構管轄,無須花時間與業主商討。
2. 供應來源:
2.1 市區重建局安置單位(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2015)
四座共有:
- 德輔道西466號順成大廈
- 荔枝角道163-165號麗珠大廈
- 大角咀必發道68-72號必發臺
- 旺角豉油街12號
家庭單位:238個,閒置157個(66.0%)
2.2 閒置學校(審計署,2015)
教育局記錄30/4/2015有105間空置校舍
- 教育局29間,大多位於港島及九龍區
- 8間未留作任何用途(平均閒置6.4年)
- 9間已留作教育用途,但尚未分配(平均閒置6年)
- 12間已分配作學校或其他教育用途,但尚未使用(平均閒置6.4年)
地政總署73間,教育局認為不適合作教育用途多位於新界(平均閒置12.1年)
房屋署3間
2間社會福利署,康復服務
1間未定用途(閒置4.6年)
每所學校可作的安排
- 標準校舍有30個課室,21個特別室,佔地約7,000平方米
- 每班班房(67平方米)可改建2個單位,供2個家庭居住,一所校舍可照顧60個家庭
- 校舍每層已有共用洗手間,可增設共用浴室
- 改裝實驗室為共用廚房
- 多用途室可作共用聯誼聚會地方
- 禮堂開放予社區使用
82間閒置校舍(教育局8間,地政總署73間,房屋署1間)便可照顧4,920個家庭
2.3 政府宿舍(審計署,2014)
產業署10/2013
五個部門合共過剩宿舍:498個
- 過剩高級公務員宿舍:198個
- 從房屋署接管有待重建宿舍:5幢
2.4 善長捐贈社福機構作慈善用途單位
東華三院《甲午年2014/2015年報》
- 出租住宅樓面面積94,249平方米
- 如以30平方米一間作過渡性房屋,可建3141.6間
保良局出租住宅單位
- 港島,新界,離島:各1個單位
- 九龍:5個單位+1幢大廈(48個單位)
- 無詳列擁有作出租用途的物業
博愛醫院,…
- 無公開相關資料
3. 安置對象:
- 因政府執法而被迫遷的住戶
- 輪候超過3年的公屋申請家庭
- 家庭以有18歲以下成員為先
4. 單位租金可參考公屋租金
5. 租住期至獲公屋編配及安置
6. 單位營運管理由福利機構營運,運輸及房屋局資助日常活動及職員薪酬開資。
解決劏房居民的住屋需要的其他措施
1. 長期方案
增加房屋類型,如社會房屋;加快興建出租公共房屋。然而,由落實至入住最少需時五年,加上區議會反對,實難以處理輪候冊內的申請284,800宗申請(3/2016)。
2. 中期方案
2.1適足住屋權
確立「適足住屋權」為房屋政策目標,而非《長遠房屋策略》內籠統的「適切而可負擔」。《基本法》第卅九條內列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於1991年12月第6屆會議通過的「關於適足住屋權」的第4號一般性意見。在該份文件內第7點表明,適足住屋權的標準決不只限於四面有牆壁和頭上有屋頂或完全以商品視之,而應視為安全、和平和有尊嚴地居於某處的權利。
2.2 租務管制
設立平衡租戶及業主權益的租務管制方案及配套措施。租務管制可有多方向及多層次,非如政府所言般單一。當中租住權可包括租約期、續租期、中止租約等。租務管制亦可考慮租金調整幅度,租務糾紛執法,業主退場機制,亦可考慮 提供稅務優惠或維修資助給予出租給基層住戶的業主。
2.3 市建局重建項目興建出租公屋
市建局作為取得市區用地的公營單位應以60:40的比例於舊區重建地盤興建公營房屋
2.4 香港房屋協會作為社會業主(Social Landlord)的角色
香港房屋協會可作為大包租,以稍低於市價向老業主租用殘舊可用單位,經維修後租予基層住戶。
2.5 成立社會中介服務
由公共資源資助以非牟利方式撮合業主及租戶,協助基層老業主維修單位及出租予基層租戶。
3.短期措施
3.1 恆常化一次過住屋津貼
將「非公屋、非綜援住戶生活津貼」恆常化,檢視綜援金內的租金津貼。為另外,為輪候公屋超過三年以上家庭或人士獲租金津貼。
3.2 設立過渡性房屋
平台認為只要政府能正視基層居民的住屋需要,盡快制定中短期措施方能真正解決工廈劏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