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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大律師公會指責「違反禁制令破壞法治」 一説——誰在破壞法治?

回應大律師公會指責「違反禁制令破壞法治」 一説——誰在破壞法治?

圖:蘋果日報

佔中者是否在破壞法治首先讓我們先了解兩個概念

1.)法治精神(Rule of Law)

2.)以法管治(Rule by Law)

1.)法治精神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障全公民的公民權利,生命,財產。公民必須克盡公民責任去守法。而法律的制定必須以保障全公民權利,生命,財產,由具廣泛代表民意的立法機構在公平,公義,公正的原則下諚立。

根壉 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的定義,他們對法治精神有如下的描述:“Under the rule of law, fundamental rights must be effectively guaranteed. A system of positive law that fails to respect core human rights established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s at best “rule by law”. Rule of law abiding societies should guarantee the rights embodied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

根據此定義法治精神必須能保障被國際法所認可的基本人權,否則這就不是法律精神而是以法管治(Rule by Law ― 即是無論法例是否乎合公平,公義,公正的法治精神,執法機構只是執行法律)。所以以法管治不一定履行法治精神。

回頭來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什麼是被國際所認可的人權標準?其中最有代表性及被國際認可的可算是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它的締約國滿佈全球,包括香港及中國。公約本身須不是法律但它在各締約國的法律係統內有凌駕地位,即是所有法律與之砥觸也必須修改。公约的約章詳例公民應有的政治及公民權利,包括第21條参與和平集會,示威,遊行,及25b條公民參選及被選權等。

其中不反對通知書,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等公安條例,都是在1997年時被沒有廣泛民意代表的臨時立法會粗暴改法,令香港的人權大倒退。

在1997年回歸以前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383章,港人遊行集會是不需任何人的批准,港人只需7天前通知警方。如果佔中在97年前發生,那就不會違法。因為這法例是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給與的標準公民權利。所有香港法例與之砥觸都必須修改,因為香港和中國都是公約的締約國,所以必需遵守公約的規定。

1997年之後香港臨時立法會在沒有足夠的民選議員代表下,被保皇議員粗暴改法,把香港人權法第383章強行修改,把50人以上遊行及30人集會必需得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才可進行等公安條例立法。從此港人和平示威,集會的基本人權便消失了,示威及集會自由頓時變了要被批準的活動。這改動嚴重違反了公約的規定(21條)及法治精神的原則。在沒有廣泛民意代表的臨立會改法,更煌論改法的公平,公義,公正原則。

香港,中國須為公約的締約國但並無遵守公約的約章去保障國際認可的公民權利,在無足夠民意代表的臨立會粗暴更改香港人權法例第383章。更違背基本法所承諾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及承諾了的2017真普選,並以不公平,不公義,不公正的篩選(違反公約25b條)去欺世盜名,意圖定立惡法以方便獨栽管治,如此作為,港府及中央完全置法治精神於不顧。嚴重違反公約的法例及篩選根本沒有認受性,剝削公民和平示威,集會及選舉,被選的基本公民權利本質上只屬惡法。法庭批核的禁制令,只是在惡法的框架下運作,無疑只是在維護惡法,成為獨裁政權壓制市民及反對聲音的一種維穩工具而矣。

難度法庭不是一個維護公民權利及法治精神的地方?此點在世界人權宣言第八條有明確的規定:“人權受侵害時,法院會保護你”法庭為何反而成為被惡法利用的工具?人權監察的羅沃啟曾就人大篩選落閘一事去信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並得到委員會接纳,對港府及中國政府篩選落閘嚴重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事與以嚴厲譴責。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代表了全世界認同的約章,代表著全世界所尊重及認同的人權及道徳標準,如法庭,港府及中央莫視之,即等同與全世界為敵!大律師公會以違反禁制令是破壞法治來比喻佔中者,實對法治精神的無知及扭曲。

反之市民佔中的目的明確,就是要爭取真普選。普選出來的政府受人民的監察,因此人民可以確保政府的施政必須公平,公義,公正。如此人民的政治及公民權才可受到保障。而立法的機關因此才可確保有廣泛的公民代表性,立法才能在公平,公義,公正的陽光下進行,公民權因此才能得到保障,這才能維護到法治精神。今次公民抗命運動事實上一直在爭取市民及社會上的最大得益,以抗爭去爭取及維護著一個被扭曲了及被操控了的法例及被騎劫了的司法係統。佔中除了爭取真普選之餘亦要奪回我們在97前一向享有的國際認可人權,除惡法來確保法治精神得以落實。

事實上,真正違法的是違反公約,訂立惡法及嚴重違反法治精神的特區政府及中國政府。惡法須由不義的人訂立,但卻不應由公義及法治精神去付上代價。大律師公會更不應以rule by law 以法治國來代替rule of law法治精神來混淆視聽。

*註 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 是一個世界性的權威組織,成員包括各國總統,國務卿,最高法院法官,學者等,致力維護法治精神能得以申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