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例,法庭範圍內拍照,可被罰款250元。這是亂拋垃圾定額罰款的六分之一,比違例泊車與超速還要「便宜」。無論怎計,這種犯法,怎也不能上綱上線為「衝擊法治」。
問題在於涉嫌犯法那位,是(應該)擁有豐富法律資格的執業律師,還要是律師會前會長。
傳媒引述事件主角說,「除了法庭內範圍,庭外的座位區是可以影相。」法例怎樣界定「法庭範圍」?參考有關禁止法庭內攝影的香港法例228章7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 (c):
任何照片、肖像或素描,如果是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或繪畫的,或是拍攝或繪畫某人並且是在該人進入或離開該法庭或上述建築物或其範圍時拍攝或繪畫的,則該照片、肖像或素描,須當作是在法庭內拍攝或繪畫。
從字面解釋,法庭是包括整座建築物,與事件主角的演繹,明顯有別。
事件主角隨後又說,「(法例)所針對的不恰當行為,其實是那些對在法庭內審訊程序可以構成干擾的那種。」這個他口中的「原意」,是來自哪章哪典的真正「立法本意」,還是由他任意堆砌的個人意思,無從稽考。假設真如他所說,那麼依法採訪的記者在「庭外的座位區」拍照,也不一定構成「干擾法庭審訊程序」,那麼明天起所有記者應該都可以站在這裡大影特影,毋須再在大樓外日曬雨淋,與那些不欲被拍下尊容的被告玩捉迷藏。
假如說這些話的人是目不識丁,還可以原諒他的無知,但這個人擁有(應該是真正的)專業資格,比普羅大眾更熟悉法律條文,竟夠膽在這明顯不過的法律條文中鑽空子,明明是「唔得」,硬要說成「其實都得」,還用低水平的語言偽術砌詞狡辯,滿口歪理,難怪越來越多人憂慮,香港唯一尚能引以自豪的法律體系,假以時日必然崩塌,最終與鄰近經濟強國接軌。
這種明明犯錯卻絕不改過的價值觀,十九年來,與日俱增。
最初,董建華把數碼港送給李澤楷,又找路祥安叫鄭耀宗叫黃紹倫叫鍾庭耀不要做民調;「唔得嘅咩?其實得嘅。」
後來,曾蔭權坐富豪遊艇過大海,湯顯明送贈牛腩魚蛋;「唔得嘅咩?其實得嘅。」
再後來,僭建、囤地、五千萬、安插親信、拳打腳踢、夾口供、砌生豬肉、手臂延伸、一地兩檢、一件行李、律師信;恒河沙數,罄竹難書。
「唔得嘅咩?其實都得嘅。」
不要只會說西環干政,沒有一個又一個禮義廉之徒充份配合,香港哪會禮崩樂壞得如此極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