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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黃成智拿「膠袋」

向黃成智拿「膠袋」

我從來都不認為,認識一些政要人士,是一件多麼值得眩耀的事情,與其說與他們交流覺得高興,不如說我欣賞他們的處事理念,正如我欣賞毓民的理念和方針,卻不認同他的手法是一樣的,我不會四處對人說我和毓民合過照,因為他是我學習的對象,卻不會對此作甚麼攀龍附鳳的舉動,如果議員都是實幹的話,如非必要也不會隨意與人拍膊頭,拉關係,我明白朝中有人好辦事,關係越好,凡事也有更多人幫忙,我從不會否定認識多一點朋友和盟友的重要。

正如最近黃成智議員在選舉資料上在職業一欄填上社會工作者,事實上他的註冊期早在零六年已經過去。我明白部分人都不認同他早前在家暴或道德議題上的立場和表態,事實上我也絕不認認同,但作為理性的香港人,為免給人扣上對人不對事的帽子,我們應該把兩件事情分開來看。事實上他本人仍然沒有就這件事情表達甚麼,除了一些含糊不清的回應之外,就是一些令我覺得囂張的回應,甚麼一時疏忽,可能是助選團填錯,甚至一句我做了三十多年社工,他不專業誰專業的獗詞,無疑三十年的確深有經驗,但為甚麼一些電工師傅,必需要有牌照才可工作,也要定期註冊,原因為甚麼?正如司機要有執照才可駕駛,如果無牌駕駛,會如何?

事實上,社會要求專業註冊的行業,已經列明的罰則。註冊是一個認可,任何人未經註冊和認可而冒認職業或專業人士,後果都會很嚴重,亦必需受到制裁。給大家幾個常見的例子,足以要求社會工作註冊局按照他們的公開方法處理。正如無牌駕駛是違反了道路交通條例的駕駛時無執照,法例清楚列明任何人違反規定, 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將被罰款五千員及監禁三個月。又如無牌行醫,如果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被監禁三年;甚至冒認警員,也會受到法律嚴厲的懲治,那為何沒有註冊卻自稱社會工作員,卻可這麼容易脫身?事實上,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的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規定,非註冊社工不可使用社工名銜,違者最高可被罰五萬元。而根據報導,他早於零七年已經沒有註冊,顯然易見無論是手文之誤或是填錯,在選舉單張上議員的確在職業一欄填上社會工作者是不容抵賴,應該要循條例執行,否則一句疏忽而急急補領再當無事發生,是甚麼態度?是他可以不尊重註冊精神?還是其他行業註冊就嚴加執行,而社會工作就可以隨時補領,當無事發生?我知道有同工並不同意社工應該註冊,不應行專業化,應成為案主的同行者而不是高高在上,但我相信社會工作者的名函,其實更是一個道德標準的規管,因為作為社會工作者,必須遵守一些原則和價值觀,如註冊局網頁寫到其作用為監管註冊社工的專業操守,並確保服務使用者的利益受到保護。因此註冊局要確立社會工作者的專業註冊性,就應該好好處理這件事件,以權挽回大眾對社會工作者的信心。

有人會質疑,為什麼議員在填報職業為社會工作者的時侯,將會為當選結果增加勝算。無可否認,社會大眾對社工都覺得是身份象徵,存有正面的看法,對於他們的工作的確是有正面評價和接受(要澄清在社會福利處的工作員,他們未必是社會工作者,但很多人將他們渾為一談)這不僅是事實,更包括選民一些感性的印象分。而且職業的確對當選結果有一定影響,假如議員參選時填報職業為無業和校長,相信選民都會對當校長的侯選人印象較佳。有人會替他感到不甘心,就辯護說,他提到零七年中有感自己已甚少參與社工工作,因此決定不註冊。問題就來了,我尚且接受他的解釋,但既然如此又容許助選團填報此職業?見微知著,在大事,他有虛報之嫌理應站出來,解釋和承擔,不是說甚麼我不專業誰專業的說話,相信這不是一個社工,或曾經是一個社工的所為和嘴臉。在小事,連自己的競選資料,也沒有細心看過或先檢查好在派發,很難令人不懷疑他借社工一名拿著數-縱然他可能不屑以社工增加支持,但瓜田李下應該要立刻交代。

這件事令我想起日前有副局長以一張名片去處理僱傭事務,獲得社會的反感,在一次証明有一些人自以為自己出名了,有點社會地位甚至有年資就可以快人一步,不依規矩辦事,這就是所謂的知名人士卻行為不檢,但我欣賞副局長已盡快處理事件且對我們有了交代;但這個有「三十年經驗」的專業人士卻仍然把頭埋在沙土下,妄想時間會沖淡這件事,傳媒的目標會轉移,這就錯了。作為一個社會工作學生、我不會讓這些前輩丟社會工作者的架,讓我們一起實行公義,維護人權地向黃成智要求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