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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Part 1:為何反對修訂逃犯條例

反送中Part 1:為何反對修訂逃犯條例

說到底,反對逃犯條例是為了要保護香港的法制和自由。逃犯條例將容許內地政府合法地將港人拘捕,並將港人交由內地司法機關審判。按照條例,中方在逃犯條例修訂後,拘捕位於香港的疑犯只需發出文書給行政長官,行政長官要按文書發出「授權進行令」。警方根據「授權進行令」就可發出拘捕令進行拘捕,再交付香港法庭審議是否要拘押此人。例如銅鑼灣書店負責人可被「拘捕」(而非拐走),並由香港政府合法地「交予要求國」。任何人都可被「引渡」至中國大陸,而港人無法從法理上譴責中國政府對銅鑼灣書店的所作所為,因為中方毋須實質證據則可向香港要求移交逃犯。

然而,法庭只可以審議是否拘押此人,卻無權調查此人曾否犯罪,亦無法審議中方會否進行公平審訊。香港法庭只可看要求引渡一方(即內地政府)的一張文件,文件列明此人做了何事、有何證據。若得到正式簽署,法庭就要信納此文書。因此若文書說一個人逃稅避稅、傷害他人、不誠實使用電腦犯罪,並說有這些證據,法庭就要在這基礎上判斷:第一這是否相關罪行,第二若罪行在香港發生是否足以受審。如果是,法庭就要發出拘押令。所以法庭無法保護香港人不受內地的不公平司法待遇。修訂逃犯條例侵犯香港人受公平審訊的權利,而內地司法機關將凌駕香港的司法制度,打擊香港的法律自主。更甚的是逃犯條例並沒有追溯期。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曾說逃犯條例所處理的「必然是以前所犯的事」,並用台灣殺人案為藉口。中方可根據過往的事蹟拘捕港人,這從根本上違背了法治的原則,此番景況非常恐怖。修訂逃犯條例後,香港司法制度將名存實亡。

香港政府以及譚惠珠曾指香港人無需過分擔憂,因為中國過往已經與多個國家分別簽訂的逃犯條例,這證明了中國的法制是可以信賴的。只不過,「民主國家都有同中國簽逃犯條例」的說法並不成立。首先,一部分民主國家並沒有與中國簽訂了逃犯條例,當中包括英、美、加、德。英美加與中國簽訂的是「司法協助協定」,而德國從未跟中國簽過任何司法協助或引渡協定。其次,民主國家的引渡條例跟香港的逃犯條例有根本差別,因為民主國家有權拒絕引渡國民或者異見人士。例如,中國與法國和義大利簽署的引渡條例提到簽署雙方均有權拒絕引渡本國國民。這些細節都是香港的逃犯條例所缺乏的,所以西方國家的相關條約不能與香港的相提並論。即使香港法律上(de jure)有了拒絕移交逃犯的條約,譚惠珠的說法也不能成立,因為香港政府並非民主普選產生,故此實際上(de facto)亦會因為受中方控制,而令能夠拒絕移交逃犯的條約失效。官方的解釋並不能消除對逃犯條例的疑慮。

港府多次強調不會移交「政治犯」,因為逃犯條例列明政治性質罪行不可以移交。這本應能消除中方拘捕政治犯的疑惑,但此條文並不能保障香港人。大陸不少案件都沒有政治罪名,但大眾都知道其背後有政治動機。例如:桂民海被捉拿,是因為交通肇事罪、非法經营罪、從事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艾未未是因為政治原因,但告的罪名是經濟犯罪。很多時候,拘捕根本不需要用政治罪名。除政治罪名外,中方亦可用「莫須有」的理由拘捕不同界別人士,例如記者,商人等等。這會影響到港人享有的各種自由,尤其是言論自由,因為中方在修訂逃犯條例後可用各種原因拘捕反對派和異見人士。對商界而言,私有財產權也會受到威脅,因為隨時都可能因為「涉嫌犯罪」而被罰款或者充公財產。

最後,只要政策可能會影響到香港的法制和自由,我們都應反對。更何況香港近來的政治氣候(譬如16年人大釋法、17年特首選舉結果完全違反民意等)都顯示中央對香港的干預越來越明顯。在這個趨勢下,一個可能會影響香港法制和自由的條例幾乎必定會受到中方的干預,而上述的後果極可能會實現。為保障香港人所看重的法制及自由,我們必須反對修訂逃犯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