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春天教會查經小組
極速諮詢20日後,特區政府於3月29日宣佈《逃犯條例》修訂條例草案刊憲,容許香港與未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移交逃犯。在剔除九類罪行後,美國商會仍然表示強烈關注,皆因香港政府有可能將人送交極權政府如中國大陸,而台灣陸委會更表示有可能對香港發出旅遊警示,台灣人來港旅行不再安全,與香港人一樣,隨時搭乘「特區政府洗頭艇」往大陸受審。
令特區政府乘機修例的,是一宗殺人罪行。一名香港男子在台灣,殺害了同樣是香港人的女朋友。由於整項罪行在台灣發生,台灣與香港沒有引渡協議,故未能將男子引渡至台灣受審。
這讓我們想起摩西/約書亞時代的逃城。從《聖經》角度,對《逃犯條例》的修訂乃至香港人在台灣殺人的罪行,有何啟示?
逃城,是文明進步的表現
《聖經》如此記載:「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民數記15:16)「若是報血仇的追了他來,長老不可將他交在報血仇的手裡;因為他是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他要住在那城裡,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等到那時的大祭司死了,殺人的才可以回到本城本家,就是他所逃出來的那城。」(約書亞記20:5-6)
摩西/約書亞時代的逃城,是司法制度的進步。逃城設立之前,殺人填命,是一種樸素的原始思維。然而當社會發展出不同的情況,比如殺人者是無意的,那麼怎樣處理才是公義?《申命記》列舉這個例子:「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19:5)」為免誤殺者被鄰舍的家人直接報仇演變成更大的暴力,逃城就成為了避難換取時間尋求第三者進行評斷案情的地方;而誤殺了鄰居的懊悔難過,亦得以時間哀悼。既然審訊將會在此地進行,逃城因而亦成為了法庭。假如確定是誤殺,逃城亦成了懲罰誤殺者之地,因為誤殺者雖然保住性命,但直至大祭司死的一天,絕不得歸還本家。古時的人不論耕作還是蓄牧,維生方法均與土地連結,全家人都在本鄉,要誤殺者被困在逃城保命,已算是一項與家人分離的懲罰。
法律精神:以免流無辜人的血
直觀式的殺人償命,本是靠拳頭靠暴力了事的方法,是未達文明社會的做法;逃城設立後,社會開始會分清楚是謀殺還是誤殺,有公權力的介入,有審判的法律建設,以免流無辜人的血。逃城的嘗試顯然有效,因為經文記載由試驗性的三座城,增添至六座城,標誌司法制度得到肯定、認受及擴展;最後達至殺人罪行再不容許在個人層面私了,要交予司法制度進行審訊。
《申命記》指出「耶和華你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神,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19:8-9)」所擴張的境界,不是地域上的拓展,或心靈境界的擴闊,而是因遵行神的誡命,在文明法治上的進步。
假如修訂《逃犯條例》是嚴刑峻法,唯恐無法審判脫離大陸極權籠罩的香港人;《聖經》中的逃城制度,則是更公正又更有憐憫的人權政治的雛型,為誤殺者製造中立審判和悔過哀悼的空間。修訂後的《逃犯條例》極有可能被利用為中共獨裁統治的延伸,製造更多冤假錯案,甚至成為政治檢控的工具;相反逃城制度則讓被冤枉者有機會在人權法制得到公平審訊。
特區試驗進步思想 大陸學習香港司法制度
是次《逃犯條例》修訂引發爭議,源於中港兩地司法差異,及近期大陸越發嚴峻的大型拘捕和不公義審訊(七零九大抓捕維權律師,非法拆毀宗教建築物及濫捕宗教人士,新疆維吾爾族再教育營等),基本上令香港人、台灣人、乃至全球人完全對中國司法制度失去信心。
摩西/約書亞時代的逃城,是實驗文明法治的地方,相信逃城裏的長老管有兵力,既保障報仇者不至入城殺無辜人,又要押走真謀殺犯。逃城更由三座加至六座,可見特別區域實行進步的司法制度的嘗試證實成功,因此越加全面推廣。鄧小平曾經說過,設立特區為新嘗試,實行成功就向全國推出;同樣香港作為比中國法治先進的特區,理應向大灣區以至整個中國輸出合乎人權的法治思想,而不是倒過來把人送交至不能保證進行公平審訊的極權政府,進行比如嚴刑逼供,甚至秘密審訊。
擴張上主的境界 讓天國臨到人間
回到在台灣殺女友的香港男子,不知午夜夢迴,他有否懺悔所作之事?以古時逃城的標準(民數記35:11-32),他極有可能犯謀殺罪;然而無論如何,他還是有權經歷公平審訊。現在台灣陸委會表明不希望殺人案成為香港修訂《逃犯條例》的藉口,更表示有機會向香港發出旅遊警示。最終男子可能無法經歷審訊,《逃犯條例》卻已暗渡陳倉。
願天國臨到人間,願仁愛、和平、正義的上主境界得以擴展,遍滿全地。願極權政府早日終結,人民得享自由快樂;願人與人之間和平相處。當沉痛的殺人案出現,願死者得安息,生者有機會透過公平審訊和修復式正義,彌補罪行所造成的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