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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布有理?

長達70個小時的財政預算案辯論終於以剪布告終,立法會主席曾鈺成限制餘下的三節辯論只有不多於26小時,隨即進行表決,希望整個預算案辯論能於6月4日前完成。一如既往,曾主席的剪布決定又引來各方非議,但是次剪布的決定,驟然看來具有憲制性文件作為基礎,曾主席所運用的《基本法》72條及議事規則92條,其主持會議及議事規則所賦予主席的權力都看來合憲合法,但筆者仍對曾主席的決定有所質疑,到底立法會主席的權力是否無限大?

《基本法》72條訂明立法會主席的職責是主持會議及決定議程,確保會議能有秩序地進行及能流暢地進行。自辯論至今,會議並沒有出現任何有妨礙議會秩序的行為,及未能流暢地進行會議,議員們都是履行其議員的職責,監察政府的財政有否違反其理財原則。同樣地,筆者亦想指出雖然立法會主席有其主持會議的憲制權力,但立法會議員亦有其發言的憲制權力,立法會議員所作的發言有權力及特權條例所保障,理應不受妨礙及阻撓。

此外,筆者認為立法會主席雖然有其主持會議,確保會議流暢地進行,但其身份亦是立法會議員,那為何曾主席要限制自己理應擁有的憲制權力,為市民監察政府?沒錯,立法會主席理應中立主持會議,故其發言會較其他議員受到較大的掣肘,但這亦是立法會主席理應有的憲制規限,主持會議理應中立,不能胡亂妨礙議員發言。除非議員有妨礙會議的進行,否則立法會主席理應容許議員暢所欲言地表達意見。筆者認為除非曾主席認為因法定人數不足而響鐘傳召議員回議事廳,或議員盡其所責,為市民監察政府施政是破壞議會秩序及會議的流暢性,否則筆者看不到主席有甚麼理由作剪布的決定。

曾主席的另一法律基礎是議事規則92條,議事規則沒有訂明的規則,立法會主席能以92條所賦予的權力作最後的決定。筆者對此表示不解,剪布決定並不是一般會議間的爭議,是關乎議員的發言權利有否被剝奪,不能簡單地運用議事規則看似合法的條文,草率地決定剪布。《基本法》同樣保障議員不受妨礙的發言權利,那主席運用議事規則限制辯論時間,這不是與《基本法》有所牴觸?議事規則只是就立法會會議的進行作規範的法律文本,但《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那如果兩者有所衝突的時候,不是應以《基本法》作為最終的法律基礎,保障議員的發言權利理應比立法會主席看似無着邊際的權力較大,立法會主席是否以議員的發言權利作主要的考慮,而不是確保會議能如期完成?

其實議會拉布並不是新鮮事物,世界各地都有防止議員拉布的處理方法,但沒有一個議會像香港立法會一樣,給予主席無限大的權力,這完全與議員於《基本法》所訂明的憲制權力有所違背。一個議會應如何運作,理應由全體議員集體決定,故筆者認為剪布的權力應交予議員們集體決定,而不是立法會主席一個人所決定,這才能確保議會的憲制合法性。除此之外,其實終審法院仍未就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剪布作最終裁決,根據香港普通法的原則,任何未經最終決定的裁決,都不能蓋棺論定。故筆者認為立法會主席是否理應等待終審法院有最終裁決,才作剪布的決定,這不是更加有理有節,更具法理基礎?

其實拉布是議會少數派常用的手段,希望能以時間換取空間,促使政府能考慮其要求。放眼世界,拉布只是很普通的議會手段,為何政府不能接受這些民主社會都必有的事物?如果政府真的有心推行民主政治,那理應接受拉布,與拉布的議員作坦誠的溝通,而不是叫議員行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