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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宗主國給香港的法治精神

圖:蘋果日報

法律是一個約束每個人的框架,包括在社會和個人的行為。一個社會要維持有效運作,沒有法律不行,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之下,人的生命財產沒有保障。

公義是法律的前提。法治就是一套體制,它一經確立,任何人都要遵循。要體現法治精神只有一個重要指標,就是見諸其獨立性。在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是各自獨立的,究竟這三權之間的獨立性質帶來什麼好處呢?英國人為什麼不搞三權合作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是維持和檢討現行的公共服務和政策的有效運作、立法機關的主要職能是檢討現行法例和因著時代變遷而更新和制定新的法例(註:法例就是經過法律審判的先例)、司法機關簡單一點說它只是一個仲裁機構。

基本上,現今的社會大部份都是以人的權益為依歸,另一方面,動物的權益只屬於少數的考慮因素。一個以人為本質的社會,政治就是當中的屬性。假如行政與立法之間出現相互抵觸或涉利益衝突的時候,那問題如何處理呢?由於它們的獨立性質,因此,政治因素通常難以有效介入(註:這裡的政治因素泛指當權者說了算),一切事情必須按程序、按公義處理,這些都是互相制衡的有效舉措。另外,透過英國人留下來的司法覆核制度,都是非必要時解決問題的手段。

司法之所以需要獨立,其最主要理由就是法律需要凌駕於政治的因素之上。換句話說,法律凌駕於人的因素,那才是法治,一個有獨立性的法律體系,才可以體現法治精神,從而引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中心思想,這些是香港賴以繁榮的基石。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即是人治,而一個人治社會之所以危險是純粹單憑長官意志行使公權力。

在社會,人是無定向風的變數,單憑人的意志處理社會出現的矛盾和紛爭是沒有保證的,法治就是一套公平、公正、公開的規則,讓你和我在社會上感到安心和有公義的保障。如果沒有法治精神,裁決沒有公允,公平何從談起?沒有一個公平正義的裁決環境,當權者更會透過各種政治手段迫害異見人士正正就是這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