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Him Chow
割地兩檢 港人危險
1. 特區政府今日(2017年7月25日)公佈廣深港高鐵實施「一地兩檢」的建議方案(以下簡稱為方案)。公民黨認為方案嚴重違反《基本法》,引入內地法律摧毀香港法治制度的完整性,剝奪香港市民根據《基本法》和其他香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和保障。一地兩檢等同「割地兩檢」,「一國兩制」走向全面失敗和消失。
2. 立法會議員陳淑莊直指所謂「租賃」,實為割地;與「內地公安零距離」,即是內地公安可隨時進入香港境內。陳指出,方案的安排與深圳灣模式絕不雷同,因《基本法》第20條僅可讓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香港沒有的權力授予香港(如於深圳灣口岸實行本港法律),但今次特區政府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香港境內實行內地法律,更要求立法會配合,如同特區政府請求中央政府賜死,等同自閹。
3. 立法會議員譚文豪直指高鐵與「一地兩檢」,根本是「一件污、兩件穢」。七年前特區政府到立法會申請就高鐵撥款時打劫香港人,七年後「打爛基本法」。譚表示,於西九高鐵站實行「一地兩檢」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實在的民生問題,為此,譚向局長提出三大疑問:
「保安局局長,如國安擄劫港人到內地口岸區,香港政府如何處理?」
「教育局局長,跨境學童直達九龍,淪陷地區可能包括九龍塘、何文田、油尖旺一帶的中小學,香港政府如何處理?」
「運房局局長,高鐵到2047年都未能收回成本,香港政府如何處理?」
4. 譚文豪指政府就深圳灣口岸向立法會申請撥款時稱每日的車流量達十萬架次,但到現在每日車流量僅有萬餘架;譚指事實往往證明政府要求撥款的都是大白象工程,更令人質疑高鐵的成效。
5. 《基本法》第18條訂明,內地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實施。而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而根據《基本法》第154條,與出入境有關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屬於香港自治範圍事務。
6. 特區政府擬先引用《基本法》第20條,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香港權力實施「一地兩檢」。然而,任何授權均不可違反《基本法》,亦不應以削弱本身已有的權力為目標或效果。因此,即使中央政府按第20條向特區政府作任何授權,亦不能違反《基本法》其他條文,更不應削弱香港既有的司法管轄權。
7. 按照最基本的法律原則,租賃不能把司法管轄權割讓予承租者,以容許其執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換言之,特區政府不論以任何形式將高鐵站及/或列車租予內地政府,亦不能容許內地在承租的高鐵站及/或列車執行內地法律。
8. 特區政府建議立法會通過決議案和本地立法實施「一地兩檢」。惟《基本法》第11(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故立法會不能通過任何會違反《基本法》的決議案或法律。 若實施特區政府提出的方案,其後果是: (a) 在高鐵站及列車內,香港失去司法管轄權,《基本法》及香港其他法律賦予香港市民的基本人權和法律保障全部消失。香港市民如在站內或列車上被內地執法人員採取執法行動,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法庭及律師均無權介入或提供協助。 (b) 內地刑法及司法制度不健全及存在極大不確定性,香港市民隨時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高鐵站或列車內被內地官員採取執法行動。
9.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今日召開行政會議前,謂「大家必須要正本清源去了解,究竟現時我們要處理的是一個甚麼問題。我們要處理的就是怎樣可以解決在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之下這個便利清關的問題。」但對於香港市民來說,要正本清源了解的問題,是不忘和堅守《基本法》第18條的本意,保障香港特區是一個免於恐懼的自由空間,一旦打開缺口,出現「移動邊界」,香港將無險可守,這個免於恐懼的自由空間將隨中央和特區政府旨意移動,越縮越窄。
10. 2009至2010年,時任局長鄭汝樺向立法會申請高鐵撥款期間,表明「兩地兩檢」同樣有經濟效益。今日以林鄭月娥為首的特區官員,卻聲言必須實施「一地兩檢」,分明是欺騙香港市民。
11.民間有不少「一地兩檢」以外的方案,同樣能發揮高鐵在交通和經濟方面的最大效益,特區政府應優先研究及採納該等建議。
12.特區政府的「一地兩檢」方案,剝奪香港市民在《基本法》及香港法律下享有的權利和保障,迫使香港市民在香港土地上活在內地法律的陰霾下,同時摧毀香港法治制度的完整性。為維護香港市民的基本人權和法律保障,捍衛香港的法治制度,公民黨定必竭盡所能,採取任何可行的方法,聯合議會和民間的力量,反對特區政府的「一地兩檢」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