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的時間內,有不同的團體就香港的政制改革提出不同的方案。「公民提名」最先由一群中學生提出,建議排除提名委員會,達至每一個香港公民也能夠提名及選舉特首。公民推薦則是由十八名在大專院校的學者提出,旨在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不排除提名委員會,加入公民推薦的元素,達至公民能夠提名屬意的候選人參選。
普世價值
民主是普世價值,其定義也很清晰,就是人民能直接參與選舉,當中理應包括提名權及投票權。在有關的方案提出後,社會上亦就有關的方案進行不同的討論,有市民覺得「公民推薦」的方式下,提名委員會仍舊存在,由此也憂慮小圈子選舉的延續。
公民推薦帶來更大的認受性
就「公民推薦」的方式,學者們也作出了一些辯護,他們表示「公民推薦」方案是在基本法框架內的產物,不會像公民提名有違憲的危機,其好處是能使提名委員會的功能減弱,因為公民推薦的提名方式是由七萬名公民提名,如果提名委員會否決提名,定必造成社會的輿論壓力,否決的理據需要充分,否則可能引起政治危機,故此提名委員會的監察也因而增加。七萬名公民提名情況猶如美國總統選舉前的黨團選舉,不夠七萬人證明這人的認受性不足,相信之後七百萬人的選舉也未必有足夠的票源,故此是一個雙刃劍,一方面可架空提名委員會,另一方面則可考驗候選人的認受性,如只獲提名委員會提名,而沒有公眾提名,候選人的認受性也必大打折扣。
公民推薦下的憂慮
然而基本法是由人去制訂,最近中央官員在運用基本法時解釋的政改及廿三條的時候,卻教人思考,基本法是否可靠?在這個框架下訂出的方案,又會否像廿三條一樣,在中央的任意的解讀時,違背了學者提出時的原意。
在公民推薦的方案下,確實有其令人憂慮的情況,其實只看方案的表面,已有以下的思考:
候選人需要七萬人提名,提名的過程將會怎樣?提名的數目又會是如何去計算呢?提名的過程如果不嚴謹,定必造成社會的懷疑,過去的幾次選舉,也大有人提出過「種票」「造票」的情況,不要忘記中資公司如何指不員工投票的傳聞及一個單位數個姓氏的事件?而如果過份嚴謹,又有多少人願意去提名候選人,七萬人的提名畢竟不是一個小數目。
在提名委員會方面,過去在香港發生重大事件時,政府官員在很多時候也會迴避解釋決策過程,如果提名委員會存在保密,是否會造成提名委員不需向社會解釋否決原因,使之難以受社會監察,到時候也不能發揮學者所講的架空作用,反而使否決提名不需解釋。另外,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也使人十分關注,如果仍然維持現在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提名委員會仍舊不民主,若加上前面所講的保密性,被人操縱的機會將會甚大,導致的將會公民繼續缺乏選擇,公民社會依舊黑暗,方案如草率落實,實留有空間讓當權者任意妄為,情況令人憂慮。
總結
最後,環顧世界的大環境,公民參與是世界的大趨勢,香港的政制已落後其他先進的地方數十年,期望香港的政制改革,使每一位公民平等地參與及投票,公民的參與對日後香港社會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