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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拒當樓奴遊行新聞稿

公屋居民拒當樓奴遊行新聞稿

逼使公屋轉綠置 焗人上車變上吊
林鄭月娥語言偽術 減建公屋變相封頂

根據明報專訪,特首林鄭月娥計劃會將出租公屋單位由76萬個增至80萬個,並認為只要能保持公屋單位流動性,這個數量已足夠照顧基層家庭需要,故日後可將大部分新建公屋轉作「綠置居」(綠表置居先導計劃)項目出售。林鄭月娥聲稱此舉可騰出不同區域的單位予輪候冊上申請人,亦可減輕房委會在營運出租公屋上的財政負擔。關注基層住屋聯席對此房策理念感到十分憤怒,林鄭月娥的房策「離地萬丈」,罔顧基層住屋權,而且將公屋居民及公屋輪候者置於對立面,營造虛構的利益衝突。就著林鄭月娥提出的言論,關注基層住屋聯席聯同公屋被迫遷戶關注組及街坊工友服務處,於2017年10月29日上午10點,舉辦遊行以表達基層市民的憤怒。

關注基層住屋聯席對此房策理念感到十分憤怒,林鄭月娥的房策「離地萬丈」,罔顧基層住屋權,而且將公屋居民及公屋輪候者置於對立面,營造虛構的利益衝突。理由有以下幾點。第一,現時公營出租房屋的家庭輪候戶數(單身輪侯人士除外)已超過15萬,且正在不斷增加中,由於大部份香港市民的工資增長遠追不上租金加幅,令越來越多基層家庭跌進公屋輪候網,盼望早日脫離已失控的私人租務市場;然而,現時全港公屋的供應為76萬個單位,按照林鄭思維,如果香港只需要80萬公屋單位個就足夠,即是來年的興建目標只會增加4萬個;如果用15萬輪候戶數減去 4萬個新建單位, 即是未來有11萬個家庭需要住進舊式公屋。

根據林鄭的邏輯,只要公屋戶買一個「綠置居」,便會有一個公屋單位騰出來,令大眾信以為真。但是,根據影子長策會的分析,「回收公屋」的原因有許多,包括自願遷出、被要求遷出、因購買居屋或租置單位而遷出;以2014/15年度為例,「租戶自願遷出」有5012個,「發出遷出通知書」有1453個,「購買居屋/租置單位」有1051個,累計「淨回收」共有7516個,即是每年淨回收的單位由7000多至9000多個不等。換句話說,即使沒有綠置居,這些公屋單位本身也會因為各種原因被回收,讓輪候冊上的家庭入住。

相反,新的綠置居因條件限制,將會因為「被賣斷」而失去了成為「回收公屋」的機會,府未來若把數萬個新建公屋單位改為綠置居,以萬計的單位將不會再有住戶因「自願遷出」、「遷出通知書」等原因而回收,進而減了公屋騰空的數字。以租置計劃為例,由1998年至今,房委會的租置計劃已賣斷超過12萬個單位,不會再回收予輪候冊人士。長遠而言,改建「綠置居」規模愈大,賣斷的單位愈多,可回收的單位愈少,而長遠輪候時間也愈長。

第二,林鄭月娥聲稱,在興建成本相同的情況下,將出租公屋轉作出售,可紓緩房委會財政壓力,令房委會資金回籠,繼續有足夠財政資源興建新項目,並表示:「在現時情况,公屋若用作出租,收回來的租金不足夠填補差餉、管理費及維修費用,所以每建一間出租公屋單位,就加重房委會的財政負擔」。聯席認為此番論述存有誤導成分,將提供「可負擔房屋」的責任全數歸於房委會,而不是整個政府的土地政策,照此謬論推算下去,公屋究竟應該出租亦或出售,只是房委會的財政問題,那麼政府就不用負上責任去保障公屋供應。

事實上,回歸初期頭五年的土地收入只有1,563億元,直至2012-2016年間,土地收入已達到4,204億元,根據本土研究社的數據整理,政府過往的土地收益飆升了1.7倍,相反,公屋單位的供應數量不升反跌,配現時有8萬4千間。參考房委會報告,公營房屋佔整體公共開支的比例,由1997年約15%,大跌至近年的6%,反映出政府對於公營房屋的投資其實一直在緊縮。政府過去一直實行高地價政策,令香港的私人住宅價格高企,難以為普通市民可負擔,所以政府絕對有負責為市民提供「可負擔房屋」,以避免自由市場及樓宇炒賣削弱市民的住屋權。因此,既然土地收益高達4,204億元,政府照道理應當用部份收入去興建更多公營房屋,以減少市民的住屋成本,去「平衡」香港整體的住屋開支。林鄭月娥的房屋策略,一味將出租公屋的供應和房委會的財政掛勾,明顯是在為政府撤出供應出租房屋市場而鋪路。

第三,林鄭月娥指,增推綠置居不會影響輪候冊上樓的機會,最多只是收回單位要裝修6個禮拜;事實上,公屋編配的行政安排,其實遠比林鄭所指的6星期更長,由公屋租戶申請綠置居、申請人視察單位、買家辦理按揭手續、公屋租戶遷出、遷出後房委會翻新、輪候冊人士視察單位,最後輪候冊人士真正入住。林鄭所指的6個星期,主要是指翻新時間,若然把其他行政安排計算在內,動輒便要多幾個月,長遠一定會延長基層家庭上樓的時間。

因此,關注基層住屋聯席有以下幾項訴求:
1)必須恢復公營出租房屋的數量,而且緊貼長遠房屋策略之目標,未來五年必須維持公營出租房屋供應量超過75000個,另外未來十年供應保持在200000個。
2)必須立即停止以綠置居取代公營出租房屋,確保未來公屋有足夠單位數量輪替。
3)必須增加公營出租房屋在整體房屋興建目標的比例,不應以資助出售取代公營公屋供應蒙混過關。
4)必須檢討房委會自負盈虧的財政方針,政府需要額外注資興建公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