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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退保既不公義也無效益

全民退保既不公義也無效益

全民退保的討論裏,左翼最大的盲點,是看不到原來實行全民退保後,窮人的生活並沒有好過,方案不是最有利社會整體效益,他們也無法證明全民派錢效益比針對援助高。

三千元對於一個只有一百元的人,比起一個已有一萬元的人來說,邊際效益(marginal utility)較大,所以某程度的財產重新分配,可以達至社會效益最大化(utility maximization)。對於貧窮老人,他們本來就有綜援津貼,總數接近三千元,全民退保實施後情況沒有變好。對於富有老人,他們多了三千元,但如果將這三千元付給貧窮老人,邊際效益會較大。因此坊間的全民退保方案搞完大龍鳳,重新分配財產的效益不大,令生活已經過得好的人有更大優勢亦不公義。

在富裕社會,我同意弱勢不論年齡都應得到幫助,我不同意的是老人不論貧富都自動有錢分,福利着眼的是需要,不是年齡。左翼當真要恪守公義,就應叫有資產的退休人士將錢拿出來分,幫助最弱勢,而不是倒轉要社會出錢給他們。香港的代內(intrageneration)貧窮問題嚴重,老者有人有幾層樓收租,也有人執紙皮;年輕者亦有人飛黃騰達,有人捉襟見肘,因此財富再分配不應以代際(intergeneration)為原則。

全民退保支持者說現在的綜援不能幫助弱勢,所以必須全民派錢。世上總有人有需要但沒有申請或申請不到車船、書簿、上網津貼,解決方法是改善制度,而不是全世界都有津貼。

寧願全民派錢而不作甄別,原因只可以是甄別成本比全民派錢更貴,但這條數從來都沒有人計過,也沒有人證明過。老人很少突然變有錢,一生審查一次,然後就是抽查,成本有多高?假設社會有100個人,找出最貧窮的一個人為甚麼比向100個人派錢成本較高?如果成本高,原因是官僚沒有效率,甄別制度繁複,這點整個政府都要改善。

甄別的另一個成本是誘因扭曲(incentive distortion),造成浪費。如果每人待遇一樣,就不會因應甄別制度作出扭曲行為,社會更有效率。不過,全民退保供款門檻本身也有扭曲行為,也造成浪費。如果是因為這個原因,應該所有打工仔不論收入都交一模一樣的供款額才是。

只有在有充份證據顯示甄別制度社會成本高昂,效益還低過全民退保,而沒有任何辦法改善,全民派錢才合理,但這個成本有多大至今仍不清楚。而因為全民派錢沒有審查,我們不會知道誰是窮人,真正窮人也不能得到多於三千元的援助。如果三千元其實不夠窮人生活,而社會又無法支撐每人派多過三千元,就別無他法了。

有人將全民退保說成權利(rights),其實權利都分好多種。一種是消極權利(negative rights),目的是禁止國家或他人干擾別人的自由。這些權利包括人身安全、不受歧視、私隱權、言論、思想、宗教、出版和集會結社的自由。另一種是積極權利(positive rights),推行時必定會強加責任於他者身上並收窄了他們本身的自由。全民退保、教育和醫療這些經濟權利(economic rights)都是積極權利,由於福利必須靠抽稅,因此實行這些權力時是剝奪了他人自由運用私有財產的權利。公民權利(civil rights)並不包括經濟權利,經濟權利也不是與生俱來。

支持者說既然都有12年免費教育、免費醫療,為甚麼不能每人有三千元?他們常說香港沒有世界銀行第一支柱,其實第一支柱就是生果金,亦即公共退保,所以第一支柱一早已經有了。教育及醫療是社會投資,對生產力有幫助,生孩子的家庭除了教育還有其他開支和養育孩子的勞力,醫院也是有需要才去,不會日日去。全民退保只是純粹的財產再分配,性質不同,退休人士收錢後生產力不會大大提高,從打工仔身上抽取卻會降低生產動力,對社會生產力有負面影響。再者,支持者也解釋不到為甚麼人人有權利得到三千元,而不是一千元,或者三萬元?口口聲聲的「權利」只是藉口。經濟權利可以去到幾闊幾遠,沒有框架,最後根本不是權利問題,而是政府有幾多錢可以花,對社會整體效益有幾大幫助。

原文刊在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