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K、按針、腸腸、小巴@法夢
去年10月立法會正值宣誓風波,熱血公民鄭松泰議員在大會在響鐘15分鐘以點算法定人數期間,將10多位建制派議員桌上的國旗及區旗展示品倒轉擺放,結果被大會主席梁君彥命令離開議事廳,民建聯劉國勳則去信警務處投訴,指他涉嫌觸犯《國旗及國徽條例》、《區旗及區徽條例》第七條,促請警方調查及依法檢控。鄭昨日收到警方通知他將被落案起訴「侮辱國旗罪」及「侮辱區旗罪」,並被告知要到警署取信。
甚麼是「侮辱國旗罪」及「侮辱區旗罪」?
根據有關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其實,1999年終審法院在吳恭劭案裁定,侮辱國旗包括以不尊重的方式對待國旗('dishonouring'),而此罪行並無不合理地限制表達自由。在此案件中,兩名答辯人吳恭劭、利建潤參與遊行期間手持和展示塗污了的國旗及區旗,並且在遊行結束時把塗污了的國旗及區旗縛在欄杆上。法庭裁定「玷污」的一般涵義顯然包括玷辱在内。吳、利兩人在公開遊行中攜帶和揮舞那兩面塗污了的旗幟,然後在遊行結束時把旗幟縛在欄杆上,這樣做明顯是要玷辱那兩面旗幟,亦構成了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
作為代議士,鄭又有否受到基本法及立法會條例保護呢?
《基本法》第7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第3條則保障議員「言論及辯論的自由」,第4條亦指「不得因任何議員...發表言論...而對他提起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
當關乎言論自由時,通義一般都會包括透過動作或其他非言語的行為表達的信息。但《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第3條特別加入「辯論」二字,其立法意圖有可能會被法庭認為是要故意將保護範圍限於用言語表達的信息。
在梁游案中,區慶祥法官亦似乎有强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保障只適用於辯論。在其判決書中,區官提到《基本法》第77條中保障的「發言」代表立法會議員於行使其權力及履行公職時辯論過程中的發言。同樣地,《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及4條亦須與《基本法》一併解讀。《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及4條裏清楚表示的「言論及辯論的自由」更清晰地表達了相關的保障只限於辯論中的言論及講詞(口述或書面)。
客觀事實上,鄭是在點人數的15分鐘期間作出倒插國旗和區旗的行為,會否令該行為難以爭拗是辯論過程的一部分,從而更難受到《基本法》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保障,仍屬未知。
另外,謝偉俊議員早前亦在立法會上動議要因鄭行為不檢而對其作出譴責,但表決前須交付調查委員會處理。立法會調查委員會的正、副主席及5名委員全部均為建制派議員,包括梁美芬、何君堯、邵家輝、陳振英、張國鈞、陸頌雄及葛珮帆。調查委員會完成報告後,會再交由大會表決是否提出譴責,若獲大會三分之二出席的議員投票支持通過,鄭松泰將喪失議員資格。
法夢小隊亦留意到在過去的遊行集會當中,多次出現有大量國旗和區旗在集會後被掉棄在地上或垃圾桶中。如此行為會否構成以不尊重的方式對待國旗區旗,絕對值得公眾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