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完一世都仲要強制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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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的葉國謙於臨時立法會:「強制一些小部分業權業主出售其土地,某程度上是侵犯了他們的權利。故此,堅持在充分兼顧小業主利益的前提下,才能作出強制收購,這是民建聯審議條例草案的原則。民建聯認由於舊區重建的主要障礙是來自“ 棺材釘” 及下落不明的業主,為數應不太多,故若申請的業權份數過分低,對小業主並不公平。故此,民建聯堅持發展商只能在擁有九成或以上不可分割份數的情況下才能申請,而遇特殊情況,須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方可將要求降至八成。」
看看臨時立法會的發言紀錄,當可清楚民建聯的一貫手法--於 1998 年時,他們為求通過「強拍條例」--即香港法例第 545 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就以上述的發言應付市民,說通過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為數應不太多」的「主要障礙」--「棺材釘及下落不明的業主」。
可是才不過 12 年,難道香港人突然多了很多「棺材釘」嗎?難道香港的業主突然大量下落不明嗎?為甚麼民建聯今日居然要支持政府的議案,把強拍的門檻由九成下降到八成?
即使上述一切不可能的事情都為真,以 1998 年的民建聯要求作為標準,法例也只應修訂為--「而遇特殊情況,須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方可將要求降至八成。」而非全面改為八成!
那為甚麼要把條例改為八成?原因--就是我們的政府和地產商官商勾結!
當政府口口聲聲說,80 後不願意買舊樓,只願意住「有會所」的新樓,才抽水說年輕人心頭太高,反轉頭在他們推年輕人買完舊樓後,就立即露出原型,就係呃你買完,再強制拍賣你的居所。
新樓是天價,冇人買得起;一大班中年人說:「買舊樓吧!買唐樓吧!」,請問今日比較合理價錢的樓宇,有哪些不是有幾十年樓齡?
政府把 50 年樓齡就列為可以強制拍賣的條例,那麼市面上有優越地點的舊樓,一一被拍賣之後,那麼年青人住甚麼?被迫遷的搬去邊?
對,計算樓價的時候,就以舊樓折舊來計算,甚至好似市建局般以實用面積來計算;買樓呢?呃你面積,以建築面積來計算,你買乜?
舊樓的價錢搬不回新樓,市面上的舊樓卻被強拍重建了,那麼你要搬去邊?搬上深圳?
今日的法例,就是臨時垃圾會通過的產物,本身已經極不合理;偏偏大地產商仲未賺夠,呃完你「買樓」--供都供廿五三十年之後,就要強制拍賣回收,這叫買樓定係租樓?住都未住滿一半時期,就要強迫你賣番出來?
這條法例用來做甚麼用的?就是趁今日樓價高時先通過,他日樓市仆街的時候,用來全面收購你們的產業的;呃你在樓市高峰時買樓,再等樓價仆直時強迫你賣樓,這樣發過豬頭的生意,這樣無恥的屈錢絕橋,就是靠冇民主的議會,令你地民不聊生。
政府常常叫我地要舊樓維修,那麼我們如果可以維修,政府憑甚麼要我們集體搬走賣出重建?不是說大量「優質舊樓」嗎?不是說只要業主立案法團好好保養維修,就可以保障舊樓嗎?那為甚麼不加入一條強制條款--即不願意維修,缺乏保養的舊樓,才可以強制拍賣?政府保有這個監督權呀?為甚麼政府不願意相信自己的監督權利,卻要一刀切,凡五十年的樓就可以拍賣?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是舊樓的業主又為何要維修?等五十年就由佢拍賣算了,我為何要花幾萬蚊、甚至幾十萬去維修?維修完政府和發展商都不會計算在樓宇價值之內,那麼政府憑甚麼呃我地畀錢去維修?
明明是我的私有產權,你憑甚麼強迫我去賣?如果說土地年期已過,買時一早應該知道,那麼大家都心甘命抵;如果土地業權未夠,今日土地法仍然是行英國的衡平法-- Equity,其大原則就是公道,你強迫拍賣自己的財產,這是公平嗎?這叫公正嗎?
香港的土地契約,原本 1848 年 3 月 3 日的憲報中,訂明為 999 年期,其目的即為把土地契約等同永久賣出!1860 年簽署《北京條約》之後,九龍也被割讓給英國政府,幾位港督想把港島的 999 年期應用到九龍,但為英國的殖民地大臣 (Secretaries of State for the Colonies) 的約瑟.張伯倫 (Joseph Chamberlain)--即他日成為姑息希特拉的英國首相尼維利.張伯倫 (Neville Chamberlain) 之父,反對把 999 年期應用到九龍及新地契的安排,原因是 999 年期是「變相」 Freehold (永久賣地),令將來的殖民地政府失去收入,以及失去土地的控制權。
由於倫敦發聲干預,後來香港的土地契約,都變成 75 年及 99 年期;後來中英談判,中方列出 2047 的 50 年不變保證,把土地契約延續到 2047 年不變!
才不過一回歸,一班大地產商就無視香港的土地契約原則,巧立名目去立《強拍條例》,強搶民土;不是承諾五十年不變嗎?不是鄧小平保證過嗎?現在一眾地產商憑甚麼,去強搶民土來「重新發展」呢?
百幾年前的港督,都會為香港人堅持 999 年期的土地,只因殖民地大臣反對要作罷;但最起碼他們都會尊重 75 年期或 99 年期的土地契約,賣了就是賣了,不會巧立名目去變相買回來;如果一塊土地賣了出去,可以隨便「強制收回」,這是甚麼道理?這有尊重過市民的私有產權嗎?
土地是比一般財產更重要的,因此英國的土地法才比其他財產更特別,才保留了《衝平法》--例如實質供樓者比起掛名擁有者有更高的權利;例如「逆權侵佔」--小農戶可以保留得自大地主的土地等等;今日政府不去保護小業主的權益,不去保護市民最起碼的一個家,反而站在大地產商的立場,比起百幾年前的殖民政府更不堪,去強搶民產,再次告訴我,這不是官商勾結是甚麼?
繼園台位於寶馬山腰,是北角最早期最靚的地王,強拍價居然是呎價 $3475 元?當元朗都可以賣七千蚊一呎的時候,當「北角女人街」--馬寶道呎價都可以賣一萬蚊一呎的時候,繼園台強拍只值 $3475 元一呎?
舊樓業主,你地唔驚嗎?今日九成強拍都可以咁,他日八成之後,強拍你個單位,有冇二千蚊一呎?
讀者提供資料: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315/4/h0xe.html
本報昨日報道,法例由1999年生效至今,共有20宗強制拍賣個案,九成(18宗)均在沒有對手競投下,由申請強拍者以底價買得。由此可見,所謂的強制拍賣制度名存實亡,強制拍賣根本不是拍賣,而是變相幫助收購者以較低價錢強收私人財產。
本報2月18日報道,過去一宗強制拍賣的個案,灣仔向海樓宇金國大廈在2008年8月以3000多元一呎的底價成交,被強制拍賣物業的小業主質疑,「我單位向海,可以看煙花,3000元一呎如何買得回來?」
社會並非企盼擁有舊樓者都一夜暴發,但天價豪宅單位處處的灣仔鬧市,一個海景單位竟然只以呎價3000多元成交,政府如何說服市民,3000多元一方呎的底價是已顧及該地段「重新發展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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