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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案中袁國強有誤

佔領案中袁國強有誤

攝:Gundam Lam

近月多宗涉及佔領行動的刑事案件,有被告被起訴後,自行從網上蒐集錄影作證供,最後獲撤回起訴。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日前說,現制度下律政司沒權力蒐證,律政司是基於警方提供的證據而決定檢控,「(律政司)不能夠接獲一宗案後,自行上網搜尋證據」。

證據是刑事案中的核心,必須百分百謹慎處理。袁國強說「律政司沒權力蒐證」,就權力而言,這倒是個事實,即是說警方是唯一一個享有蒐證權力的機關,但事情卻並非如此簡單。

就佔領事件中引發的檢控案件中,警方進行的諸多拘捕和檢控,在證據要求上極之低,於今年四月廿三日,前任警務處處長曾偉雄被傳媒問及佔頷案件的入罪率,曾回應說:「拘捕與檢控的標準不一樣」,拘捕和檢控是兩件事,拘捕是「拉」,檢控是「告」,拉了不一定告,倒有不少例子,而曾偉雄說法是對之餘,卻沒有回答傳媒問題,傳媒是問「檢控與定罪」,他卻拉到「拘捕」去,對「定罪」卻不談,即使曾偉雄答非所問,但答案卻意有所指,所指的是「我告就告,話知單嘢是否夠料」(設計對白)。

警方與廉署這類執法部門人員,有一種看法,就是「寓阻嚇於拘捕」,「寓阻嚇於檢控」,此因拘捕引至覊留和精神壓力,對人造成損害,檢控告上法庭,有定罪被罰可能,就更甚。即是警方利用拘捕和檢控來阻嚇在他們眼中的犯罪者,甚至是為了「懲治」他們,要他們守規舉,並收殺雞儆猴之效,目的已達,拉了不告,抑或日後因證據不足被法庭放走,已是無關宏旨。

這個看法的由來,是他們認為法庭在定罪證據要求上過高,即使被控,也會在庭上「打甩」,犯案者有恃無恐,若檢控下下子考慮定罪,會變成縛手縛腳,治安混亂。

至於律政司的檢控標準,按普通法有二,缺一不可,其一是有充分證據;其二是公眾利益。公眾利益定義甚廣,不談,但「充分證據」一項,則顯然與警方考慮有所出入,直接說,警方是為收阻嚇,告了便是,證據是否充分,算數!而律政司則要「有證據」才可滿足要求。

在檢控上考慮不同,證據的充分性便自然有別,關鍵是律政司是否有做好把關的任務,防止警方濫控。原則上,律政司是為公眾利益秉行公義而進行檢控,不是向警隊提供服務,為警隊辦事而將案件提上法庭,不是合謀「阻嚇」犯罪者,更加不是為了將被告「釘死」、「告入」,這項原則是十分清楚的,各方都同意,因此,袁國強將律政司的檢控任務,說成是「基於警方提證」和「沒有蒐證權力」是將律政司的任務和角色降格,表示出律政司是位置存在一定的「被動」和有「苦衷」,亦將律政司變成了警方在法庭上的犬牙,看法和態度有誤。

那麼,律政司在刑事檢控和庭上審訊扮演什麼角色?有何法律任務呢?是否一如袁國強言辭般「基於……」和「沒有……」,有著「苦衷」呢?(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