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大校園電台 CUHK Campus Radio)
文:腸
1. 據中大校園電台報導,今午有黑衫男子在大學站強行將跳閘的市民按至牆邊。該黑衫男子後來自稱休班警,並出示委任證。
2. 原則上,任何未獲法律授權的武力使用或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均構成襲擊、毆打及/或非法禁錮。禁制令都無禁止跳閘,popo你做乜嘢啫?
3. 首先必須再次指出,除非有人阻礙法庭執達主任執行臨時禁制令,從而干犯刑事藐視法庭,否則警務人員(無論當值與否)無權越俎代庖,自行執行臨時禁制令條文[1]。
4. 無論如何,即使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於8月頒下的臨時禁制令第1(g)段,亦僅禁止「非法地及故意妨礙或干擾…鐵路之正常使用及運作的人士」、「干擾…港鐵站內…的自動閘…之正常使用」。根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於MTRC v Persons Unlawfully and Wilfully Obstructing or Interfering with the Proper Use and Operation of the Railway的判決[2],臨時禁制令第1(g)段旨在幫助執行《香港鐵路附例》[3]第28A(1)(a)條。此條訂立的罪行,與《附例》第14及14A條所禁止的「跳閘」(即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或沒有繳付車費的情況下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是本質上不同的行為。
跳閘最多罰款㗎咋!
5. 如上所述,跳閘至多只是干犯了《附例》 第14及/或14A條。根據《附例》第43條及附表2,兩項罪行均非可判監罪行,最高只可罰款$5,000。警員作出拘捕[4](及「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以執行逮捕」[5])的權力,則除非「因[特定]理由將傳票送達並非切實可行」,否則只可就「可被判處監禁的罪行」行使。換言之,警察並無警權拘捕港鐵站跳閘的市民。
請不要強行執行不屬於你的職務,ok?
6.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港鐵人員在《附例》第42(2)條下,有(酌情)權將觸犯《港鐵附例》的人交由警務人員羈押,但並無法律責任必須這樣做。
7.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前稱「地下鐵路有限公司 」或「地鐵公司」)曾於2004年檢討《地下鐵路附例》(即現時的《港鐵附例》)賦予地鐵公司職員的權力,其檢討報告獲當時的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採納,並呈交立法會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審議。
8. 在該檢討報告中,地鐵闡述了有關在鐵路處所內執法的政策:「較少爭議性的違反《地鐵附例》罪行的執法行動,例如:逃避繳付車費」,由地鐵公司職員負責;只有「在執行附例時…可能會遇到衝突及反抗」,才會由警方給予協助或採取執法行動[6]。
9. 監警會在2017年處理有關休班警的投訴時指出(而警方亦同意),當警員遇見與其職務範圍無關的不當行為,正確做法是將事件向有關部門報告;如警員選擇披露其警察身份並試圖執法,屬「不恰當及不必要」,並構成「行為不當」的違紀行為[7]。
10. 警察違紀違法,攻擊市民,已非首次。與其狂開記者會文過飾非,不如認真熟讀警例,搵返個良心返嚟。
[1] 參見Chiu Luen Public Light Bus Co Ltd v Persons Unlawfully Occupying or Remaining on the Public Highway (2014) 6 HKC 298 (CFI) 第126-127, 134段。
[2] [2019] HKCFI 2160 第16段。
[3] 香港法例第556B章。
[4]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1)條。
[5]《警隊條例》第50(2)條。
[6]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地下鐵路附例》檢討事宜》(2004年3月)立法會文件編號 CB(1)1168/03-04(03) 第5.2段。
[7]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通訊:休班警員的投訴個案》(2017年)第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