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諗起前兩日被防暴警圍堵時,三個義務救護員被盤問的情景。
「你係咩人呀?」
「First-Aiders?」
「咩First-Aid呀?消防處呀?救護員呀?」
「我係醫院護士,義務係度做First-Aid」
「放左工可以執勤架咩?醫管局叫你黎呀?」
然後,三個救護員跟其餘一百人一樣,背住全副裝備,被喝令蹲在地上,雙手放在頭後面。
如果休班警可攜帶伸縮警棍攻擊性武器,那麼穿著反光衣,背著醫療物資的休班護士,為什麼要被你們這些垃圾侮辱搜袋?如果一個人放工後,可以攜帶自己工作和日常用的工具,那為什麼你們這些垃圾經常用「藏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拘捕途人和司機?
銀包袋了張義務律師的電話卡片,就當準備參加非法集會;去完診所,戴個口罩係身,就應該要被扑頭;帶把雨傘,又被指控藏有攻擊性武器。
但警察宿舍那些休班警,拿木棍指嚇途人,就是執行職務。休班警不會犯法嗎?全香港哪個行業的休班從業員犯案最多?就是警察。
休班警要申請伸縮警棍,根據在網上流傳的文件,我有數個問題:
1. 如果休班警使用警棍需要參照《警察通例》第29章(即武力指引),那麼用警棍的休班警究竟是休班,還是在值班?
2. 武力指引從來都無公開過,究竟用警棍的標準是什麼?警察的最低武力是拳頭(更正:應該係存在->口頭勸喻->警告->徒手->拳頭->胡椒噴霧)。大部份情況下,警棍的武力級別,是甚至高過胡椒噴霧,那休班警遇到什麼情況才可用警棍?
3. 文件指休班警要表明自己身份及警告後才可以用棍。怎樣表明身份?出示委任證?現在執勤中的警察也沒有出示委任證啦!在大埔打到迦密柏雨同學後腦流血的警察,有警告過嗎?
4. 最後最後,這是我最關心的,如果跟一個持警棍的休班警打架衝突,那算唔算襲警?
好自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