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好像高調將一個朋友關係刪除,這是一個較少的做法,不過,通常我都希望大家了解下,自從上次一位女士叫我封鎖她,當然,我一定達成她的願望,就如你係街叫差人拉你,佢拉得你,一定拉你的心態。今次這個所謂朋友,他並不多在我的版面留言,可能他不感興趣,而我因為見到他的回應指,以言入罪並沒有太不了,更舉外國例子,並指,對民族黨作以言入罪是應該,警方不拉他已經是克制和謹慎做法。和他討論過後,再看看他的版面,看到很多藍絲的帖子,所以,我就認為他是藍絲,請他離開,但將他的回應留下來給大家看。看到很多人都和我一樣的批評。
在香港,我是第一次聽到有人話以言入罪是理所當然,就算藍絲都不會這樣說,因為這個是對香港的法治有所偏離,很難入罪,更沒有相關刑法去檢控,然而,警方沒有實質的證據,可以用刑法去檢控民族黨,才用下三流的手法,用一條極具爭議的社團條例來取締這個黨和人的活動。此例一開,寒蟬效應,相信下一個黨都會作好準備,因為也有建制派議員提到,自決黨派都會指是港獨來處理。
大家還記不記得2003年的23條立法,出來推銷的包括葉劉及建制派議員,親政府學者都有提到,不能以言入罪,因為這是意識形態的做法,在香港的普通法是不適用。當然,香港這些親建制派的人都會搬龍門,就算三年前認為民族黨都只是在網領上提到香港獨立的法律界人士認為,只有一條網領會涉及刑法,就是鼓勵或者煽惑行動,而好明顯,到今天警方都找不到任何煽惑或者不誠實使用電腦來作非法行動,因此,若果從那九宗罪的700頁紙,都沒有實質的行動,那些所謂行動都流於文字和宣傳,並未有實質的非法活動,這樣就只能以言入罪。
香港人是很清楚,根據《基本法》的26和27條,是擁有普世價值的自由和公民權,因此,一定不能以言入罪。而那個「朋友」提到一個英國例子,和一此反宗教的口號,我想告訴這位仁兄,這個不是以言入罪,因為整件法例係好清楚,一定要有犯罪意圖,就等於自稱黑社會,重點不在於自稱,是在於黑社會,或者是三合會,因為三合會在香港是非法。
另一條罪常常都誤會就是不誠實使用電腦,若果大家看到整件罪行就知道,不是那麼簡單,全文是: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即屬犯罪。」,因此,就不能視作以言入罪。
當然,大家若果有留意大陸新聞不難發覺,很多人包括劉曉波先生,709維權律師,為三聚氰胺奶粉奔跑的人,這些人都被關了,甚至被判有罪要坐監,都是從言論和文章中被指尋釁滋事罪,或者是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判入獄,而他們都是根據中華人民其和國刑法來檢控,那些證據就是文章和口號,難道真的如王振民所講,香港基本法無,大憲法就有用?
香港走到今天,並不是預料不到,但也希望不能變成不合法和沒有進步的香港。應該就以法論法,更加多的走狗和奴才都想盡辦法去摧毀法治,替他們的國家想盡辦法來陷害香港人,最簡單就是立辱警罪,這個就是真正的以言入罪,難道這些人真的樂見?不過,香港的發展是令人沮喪,因為太多的跡象看到,執法部門是選擇性執法,這是一種極之不文明和落後的做法,也是人治國家才會這樣做。
最後,我真的覺得痛心,我知道很多人是不滿意陳浩天和民族黨,指是什麼共產黨的人,更加反對港獨,這個是另一回事,因為我們要捍衛的是言論自由,更不能在不合法情況下,以言入罪。若果是非建制派支持者認為,以言入罪是沒有問題,這樣我個人,完全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