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治已死,不是因為我們這些無權者上街犯法抗命,而是因為有權者以權力凌駕法律。香港政府不再有司法獨立,及警察選擇性執法。
昨天佔領者合力制服一名於佔領區搗亂,以圖襲擊的暴徒,並報警求助,豈料警察不但不表揚這幾名見義勇為的市民,反而巧立名目,以毆鬥拘捕之。我反覆觀看影片,我看不出是如何毆鬥。佔領者只是把暴徒按倒在地,並鎖上索帶,並沒有動手毆打他,更沒有把他帶到暗角,反而暴徒曾有意揮拳,制服之,竟是犯法?
可能有人說,佔領者沒權鎖人按人在地,是不應該的,被拘捕是正常的。這樣想的人,他的法律知識和觀念就是失常的。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2)條授權香港市民一個「公民拘捕令」,意思就是在必要時,市民可以見義勇為執法。條例列明,「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當中的「可逮捕的罪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就是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指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
如果制服殺人犯不會被拘捕,為什麼制服施襲的暴徒會被抓?為什麼「暗角打獲」的七名魔警未被抓?為什麼動武、非禮無所不為的反佔中暴民未被抓?因為他們是親政府的,所以就任他們胡作非為?因為我們是反政府的,所以就要對我們嚴加執法,胡亂執法?執法者選擇性執法,不是破壞法治,是什麼?是摧毀法治!
也許有人認為你們犯法在先,不該對警察要求這麼多,警察還肯保護你們已是恩賜。拜託,稍為有點常識的都知道,犯法的人也受法律保護,受法律保護是基本人權。如果你認為犯法者不應受執法者及法律保護,請你滾回中古時代,去打死不受法律保護的馬丁路德吧!或者滾回大陸,既方便,又快捷。二十一世紀的香港不適合你們居住。
不過近期還有更恐怖的事,就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竟然向外證實,有跟原告人及有關政府部門開會,並談過一些計劃行動,即協助清場。說好的司法獨立呢?已經不存在啦!這個鼓吹「三權合作」的法律界人渣竟然招搖地公開承認自己踐踏三權分立精神,等於向我們說,我就是超越法律給我的權力限制,「吹咩」?
再者,有指協助清場的有關政府部門就是警隊。但根據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所說,這單是民事官司,潮聯告知法庭,得到命令才有能力執行,不是叫警察幫你執行,你要警察執行,就先要付錢。如果清場時真的是出動警察,豈不是法院、警方合作打壓異見,無視他們在法律上的權限?
法治是法律凌駕所有人,這是現在人人皆知,人人該知的概念,不知者理應面壁思過。現在情況剛剛相反,不是法治淪陷,淪為人治,是什麼?
唉,香港離全面大陸化不遠矣!不義政權是千古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