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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粗暴釋法 剝奪民選議員議席

人大粗暴釋法 剝奪民選議員議席

原圖:無線新聞

(獨媒特約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早上通過解釋《基本法》第104條,會上155票全票贊成通過草案。一旦公職人員未完成宣誓,便不得就任相關公職,如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並不得安排重新宣誓。宣誓是否有效由監誓人判斷。

人大釋法內容,並無直接指明某些議員失去議席,但香港法院須根據釋法內容作出判決。在今屆第一次立法會大會上,宣誓被拒絕接納而未獲安排重新宣誓的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或失去議席,另外兩位須重新宣誓的劉小麗及姚松炎亦或受司法挑戰。

李飛:有人利用立法會平台宣傳港獨 自決亦屬港獨

新華社今早發稿,公告釋法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隨即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見記者。他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一個非常莊嚴及守規矩的地方,不像有些地方的人不守規矩。他稱,自回歸以來總有少數人挑戰一國兩制,並曲解《基本法》。李飛斥有人利用立法會莊嚴的平台,宣示自己的政治立場及污衊國家,違反《基本法》第104條,一直沒辦法處理。他稱釋法代表了全國人民的意志及呼聲,表明中央反港獨的決心,釋法有利保障一國兩制在正確下實施。李飛表明,主張和煽動港人自決在本質上都是支持港獨。

新華社記者指,效忠中國是天經地義,為何還需要釋法。李飛回應稱第104條是政府效忠的問題,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香港的法定公職人員都必需向中國效忠,即擁護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正是第104條的立法目的。他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前,所以不可能只擁護後者,不然就是支持港獨,認為鼓吹港獨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他又斥有些人打起香港建國的口號,是罔顧香港是中國一部分的歷史,甚至使用暴力手段達到目的,又令立法會無法正常運作。

他表示今次是第五次釋法,全國人大憲法有憲政地位,即使香港法院會有裁決,但亦必須依從,過去四次亦然。李飛表示,宣誓過程中反映,落實《基本法》第104條時存在漏洞,修改是令法律更完整,避免再發生今天的情況。

李飛:人大釋法不影響司法獨立

被問到香港的司法獨立問題,李表示中央從來都支持,但強調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都是由全國人大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法所賦予,終審權亦不能超越《基本法》。他又重申《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大委員會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並只有終審法院能向人大提請釋法,斥有些人散布歪理「人大釋法就是干預香港司法制度」,是絕對不存在。他又讚發問的記者雖然是搞新聞的,但對《基本法》的認知和了解勝過不少香港人。

新華社北京11月7日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現予公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