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習近平訪港期間,有不少明張目膽的人權侵害事件正在同步發生。
警權
7月1日,有政團,包括社民連成員準備到灣仔金紫荊廣場抗議,但甫到場即被過百人包圍及破壞他們的示威物品,警方到場後帶有關人士上警車;社民連成員吳文遠及陳皓桓則表示在警車上遭警察毆打,亦有傳媒目擊吳文達被警察抬上車後,頭部及手被按住,更拍得其被扯頭髮一幕。 [1] 而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於2015年發表的審議結論中,早已對香港警方對示威者使用過度武力,並要求港府:「公布警方的一般命令和使用武力的相關準則,確保其符合國際標準。」(第14及第15項) [2]
和平集會權利
香港民族黨本擬在6月30日於尖沙咀舉行集會,但向警方申請時卻遭拒絕;根據其面書所指,該「禁止公眾集會通知」中,第一項禁止理由為「有關主張明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而及後警方回應傳媒查詢時,則指其反對是基於公共安全理由,並指有理由相信該團體不能控制集會的參與者可能進行的違法行為。
而支聯會亦稱,於7月1日上午,有支聯會成員於尖沙咀拉起「我要真普選」橫額時,被便衣警察指控「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扣上手銬帶回尖沙咀警署。及至警署,警方改稱他們犯的是「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然而,和平示威權利應予以保障,即使是內容未必是當權者所認同。於2005年終審法院在楊美雲及其他人訴香港特別行政區案(法輪功成員於中聯辦外的示威被控阻街)[3]指出:「香港每個人都享有和平示威的自由,這是《基本法》第廿七條所保障的一項憲法權利。它跟言論自由有很密切的關係。這些自由當然也包括表達一些可能會令某些人不悅,或衝撞某些人,又或抨撃當權人士的意見的自由。上述這些自由,構成香港社會制度的核心,因此法庭對這些自由的涵義,應該給予寬鬆詮釋」。
另一方面,和平集會權利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香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所保障;雖然有關公約及法案並不保障有暴力意圖的組織者和參與者的集會;然而,政府亦不能以有可能出現暴力反示威;或是有非組織者及懷有暴力意圖的極端主義者出現;或是遊行有真正風險,組織者無法控制,將發展至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剝奪和平集會的權利。[4]
政府責任保障市民人權 – 這不論是因為香港是相關國際公約適用地區,而《香港人權法案》以及基本法亦有保障 – 而這些保障,應當嚴守其人權標準;當政府一次又一次「不達標」,甚至違反相關準則,對市民行使權利施加愈來愈多的限制,作為市民,對這些行為,不能習慣。一旦習慣,那條底線,只會一步步地後退 – 所以我們不能夠「慣」,而要堅守人權的底線!
參考資料:
[1] 香港01(2017年7月1日)【習近平訪港.有片】吳文遠警車內被扯頭髮 記者告知警反被推走
[2]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關於中國香港第五次定期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3] 楊美雲及其他人訴香港特別行政區案。FACC19/2004, 2005.5.5。終審法院判案書中譯摘要。段1。
[4] “Vol 14: Human Rights (14) Right of peaceful assembly”. 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page578-580
[5]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和平集會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