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主任原來可以以政治立場阻撓符合選舉資格的人士參選立法會,彷彿前年人大的八三一決定是毫無必要的。如果讓香港人擁有普選,再以選舉主任的所謂法定權力拒絕某些不符合北京意向的潛在候選人參選,其實和今天原地踏步的特首選舉沒有太大分別。或者,這反而證明了北京的打壓最少是比較光明正大一點。
這次事件其實和近年的各種社會爭拗有著相似的成因,而重點都在於政府如何行使其剩餘權力。由三跑繞過立法會的撥款審批到廉署的人事變動,由港大校委會主席的任命到今次由選舉主任所決定的有關參選資格的定義,大部份時間的問題都不在於該些決定是否合法,就像梁振英或袁國強不斷重覆的話,他們是在「依法辦事」。相反,爭論的重點每每尤關該項權力的運用如何與過往的做法脫軌,亦往往帶出更為基本的問題 -- 政府是否應該擁有這樣的剩餘權力。
港大校委事件,由陳文敏不獲副校長的任命到行政長官委任李國章為校委會主席,當中既顯露出每項決定的低透明度,同時也代表了權力運用之中缺乏了應有的制衡,原來雖然校委會雖有一群來自不同界別的委員,但只要牽扯到政治,他們所代表的其實也只是行政長官的意志,畢竟過半數的校委與及校委會主席都只由他一人所委任,結果是從此興起了要求校委會改組與及梁振英退任校監的聲音。
這次選舉主任的決定是否合法,必須待梁天琦等人遞交選舉呈請後,以法庭的裁決為最終依歸。但無論如何,在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中若缺乏對選舉主任權力的清晰界定,類似的篩選情況只會在換一個不同的理由後再度發生。選舉主任是次的舉動只是一個表面的徵兆,如果能通過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或是法庭的裁決劃清了其權限的話,固然是其中一種解決辦法。但和港大校委一樣,這裏也隱含著另一個更深層次的關於權力制衡的問題 -- 我們所信賴的三權分立制度到底有多獨立?
是次事件中,選舉主任屬於選舉事務處的僱員,而選舉事務處則是作為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行政部門而存在。假設選舉事務處的確完全獨立於其他政府部門也好,選舉管理委員會本身的架構亦難保其獨立性。選管會本身有三位成員,但無論是主席或是兩位委員也好,皆是由行政長官直接委任,即使其使命是作為一個「獨立,非政治性及公正」的組織,既然它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向行政長官報告任何有關選舉及選舉委員會組成的過程的事宜」,就難以令人消除相關懷疑。如果高等法院否決有關確認書的緊急處理申請的其中一個理由是要確保選舉過程的完整性,我們是否可以同時將其引申為法庭對立法會及其選舉過程保持適當的距離?但若然如此,不免要問的是,為何明顯地受行政機構影響的選管會可以突然改變立法會的參選程序,而且其行為會對選舉結果有著決定性的影響?或許,選舉主任處理立法會選舉事宜時所依賴的是律政司的意見這一事實本身才是整件事件中最大的悖論。
由行政長官任命的選管會來籌辦立法會選舉,必然是對三權分立的一個威脅。即使是有關行政機構的選舉本身﹙如市長,州長之類﹚,外國的經驗也告訴我們,執政黨往往會運用各種條例的漏洞來增加自己的勝算。在兩黨交互輪替的地方,往往雙方都不敢逾越長久以來的潛規則,但只要看看新加坡的情況,就不難理解再清廉的選舉,只要是一黨獨大的情況,也會受制度性的傾斜嚴重左右。(1) 要注意的是,選管會和選舉事務處同時也處理著行政長官的選舉,到底到時會不會有任何奇怪的舉動以增加梁振英連任的勝算,還是一個未知之數。
今天的香港既然只有共產黨,就無法再單靠過時的條例去守護我們所擁抱的普世價值。我們需要更清晰以及更謹慎的條文去限制政府的權力,即使這會減低其處理其他問題時的靈活性也別無他法。
Note:
1. 無論是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或是自由之家 (Freedom House)都不曾指出選舉中有任何貪污舞弊的事件發生,但事實上由於人民行動黨對選區範圍的微調,於每次選舉中它都擁有極大優勢。以新加坡2015年的大選為例,雖然其得票率只有不足七成,卻奪得了超過九成議席,2011年同樣的九成議席甚至只由六成選票得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