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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襲擊罪成 法庭:傷痕未足以構成嚴重傷害

七警襲擊罪成 法庭:傷痕未足以構成嚴重傷害

(新聞片段)

(獨媒特約報導)7名警員於2014年10月15日在金鐘龍匯道暗角毆打曾健超,案件去年11月在區域法院開審,法官今日裁定7名被告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名成立,其中陳少丹同時被判普通襲擊罪成,但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則不成立。7人須即時還押,法庭現時休庭一小時,讓被告與律師會見索取指示,暫時未知道被告會否上訴。

7名被告為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祖成、觀塘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觀塘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觀塘反黑組警員劉興沛、東九龍總區偵緝警員陳少丹、九龍城偵緝警員關嘉豪及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

法官杜大衛裁決,曾健超的傷勢並不構成嚴重傷害,但信納構成實質身體傷害(actual bodily harm),並指據案例,若涉及脆弱及受傷害的人被打,才會考慮是否「嚴重傷害」。法官考慮曾健超的傷勢,以及他六尺高、健全而健康的狀況,認為不構成嚴重傷害。法官亦裁定,雖然有部份傷痕為被制服時所致,大部份臉上的傷痕、頸的左邊、左肩膀等都是在變電站毆打而成。

判詞指,涉事影片相關而且非常真實,準確反映當日的事宜。法庭亦接納曾健超證供可信,控罪事實均準確。

法官又在判詞明言,警員的職責是維持和平,若旁觀同事毆打別人而不介入,也是對襲撃的鼓勵。法官繼而指出,黃祖成及劉卓毅雖沒有參與毆打,但既為小隊領袖,亦旁觀事件,裁決兩人有參與毆打之中。法庭亦裁定白榮斌有用警棍毆打曾健超,使他身體有圓型傷痕,影片中沒有顯示其他被告帶有警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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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年歷時逾兩年

控罪指,7名被告於2014年10月15日在金鐘龍匯道毆打曾健超。控方另控告陳少丹在中區警署接見室毆打曾健超。所有被告均否認控罪,法官於2016年11月8日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均不出庭作供。

審訊期間,被告代表大律師提出被打之人非曾健超、曾健超傷痕來自曾掙扎等論點,又提出影片曾經剪攝。

曾健超亦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及4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裁判官羅德泉於2016年5月27日宣判他一項襲警及兩項阻差辦公被罪成,即時入獄5星期,曾健超獲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記者:Kristine 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