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Manson Wong
文: 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去年情人節,七警被裁定「暗角」襲擊曾健超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一年間各人陸續獲准保釋並申請上訴。上訴庭副庭長倫明高先後受理兩名督察級被告的上訴申請,但裁定只會審理有關新聞片段呈堂門檻的法律爭議及刑期上訴,而拒絕接納兩人提出針對原審事實裁決的爭議。但在考慮 D4 警員劉興沛及 D7 警員黃偉豪的上訴申請後,倫明高則就兩人的案情爭議理由批出上訴許可,亦是上訴庭首次受理有關七警案的事實爭拗。
讓我們先簡單回顧部分案情細節︰在龍和道警民衝突當晚,D1 是 O 記總督察,負責帶領多隊不同單位 CID 組成的探員小隊,在添馬公園一帶拘捕佔領示威者,其中包括由 D2、D3、D5、D6、D7 及其他警員組成的小隊;D2 高級督察、D3 警長及 D7 黃偉豪除了配屬同一小隊外,三人本身也是觀塘警區反黑組同僚,而 D5 及 D6 則來自其他單位;D4 劉興沛同樣來自觀塘反黑組,本來配屬於攝影隊,但其上司 D2 在拘捕曾健超前將他從攝影隊抽走,「另行分配工作」。
投訴警察課總督察陳昕以新聞資料及人事檔案比對認出全部七警;曾健超在直接認人手續中認出編入小隊但不屬於觀塘反黑組的 D5 和 D6;D1、D2、D3、D5 及 D6 由上司或同僚透過押解過程的新聞影像認出,但沒有警員從「暗角」片段認出七警中任何一人。從呈堂新聞片段所見,曾健超被制服後,由 6 名探員參與押解前往「暗角」,法官裁定他們分別是 D1,還有編入小隊的D2、D3、D5、D6,以及已經奉命調離攝影隊的 D4;抵達「暗角」後,第 7 名警員加入,法庭裁定這人就是同樣編入小隊、亦來自觀塘反黑組的 D7。換言之,案發時同屬觀塘反黑組的 D4 及 D7,是僅有兩名未被曾健超或任何相熟同僚認出過的被告。
原審法官在判決中處理各辨認證據前,先行引述 R v Turnbull 案例下有關辨認證據的標準指引,並提醒自己必須注意辨認的質素、辨認時的環境因素,以及用以辨認的證物本身是否可靠等;法官決定不倚賴投訴課總督察對 D4 及 D7 的辨認,而是自行審視所有呈堂的片段及照片。法官裁定,可以憑藉較清晰的押解過程片段,認出當中一名抬著曾健超右腿、身穿「較其他探員所穿褲子淺色」長褲的警員,就是 D4;及至影像較模糊的「暗角」部分,法官信納其中抬著曾右腿的警員,身上衣著亦與先前影像中的 D4 吻合。
至於 D7,法官裁定可以從「暗角」影像中辨認出接應並抓著曾健超右臂的「第七警」的外觀,包括他是七警中唯一戴眼鏡及身穿白色 T 恤的探員;有 3 名曾經與 D7 共事、並曾經見過他戴眼鏡的警員作供,當中有一人指 D7 事發當日「似乎有」戴眼鏡(亦有另一名退休警員,因為在此事上前言不對後語,一度當庭承認「有少少錯失,遺憾咗」)。法官亦倚賴其他環境證據推定 D7 的身份,包括另一名同屬小隊、但事發時在另一處負責安排被捕者登車的探員作供指,D7 本來亦協助安排被捕者上車,但他曾經「離開會合其他隊員」,加上從涉事小隊的組成看來,「根本不大可能」(inherently improbable) 有其他小隊或單位的警員參與到拘捕曾健超的過程,或者小隊隊員會容許其他小隊的成員走來目擊他們濫用私刑的過程。
代表 D4 上訴的鄧樂勤資深大律師提醒,就算假定法官裁定 D4 的確是參與押解曾健超的人,但新聞片段從押解到抵達暗角,仍出現了長達 49 秒的間隙,法官不應單憑兩部分片段中人衣著的相似程度就斷定屬同一人;D7 委聘的謝華淵資深大律師則向上訴庭指,當日來自不同單位、組成不同小隊的 CID 均曾經參與在現場的各式各樣行動,法官不能單憑 D7 是小隊隊員,再採納其中一人指稱 D7 可能有在當日戴眼鏡,就推論戴眼鏡而施襲的警員就只可能是 D7。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資深大律師則回應指,原審法官已經充分考慮了片段並非連貫,但基於其他控方人證物證,足以確立片段經剪輯後,仍足以真實反映事件的時序;法官亦有充分理由憑藉環境證據,作出 D7 是片段內戴眼鏡警員的結論。
倫明高則在聽取雙方陳詞後裁決指,原審法官主要憑藉 D4 的衣著及相對曾健超的位置,而信納他同時出現在押解及「暗角」影像,但他未有進一步指出其他衣著上令他確信兩組影像內的「右腿方警員」彼此「吻合」的細節,因此他接納被告指稱這方面的辨認有合理可辯 (reasonably arguable) 之處;倫明高亦認為,即使原審法官已經察悉控方證人就 D7 事發時有否戴眼鏡有不同說法,惟亦需要注意涉事小隊的組成方式,包括有其他單位的 CID 獲編配加入,又有本來不是小隊隊員的人中途入隊,所以隊員間未必相干 (disparate),亦會影響到法官指「第七警」相當不可能是 D7 以外其他人的推論能否成立,所以 D7 的爭拗亦同樣合理可辯。
目前七警尚餘 D3 警長白榮斌、D5 警員陳少丹(被加控在中區警署襲擊曾健超)及 D6 警員關嘉豪未獲上訴庭受理案件,他們將於今年 3 月 8 日向上訴庭申請許可。預計除了 D3 的情況大致雷同兩名督察級被告、較難提出法律論點及刑期以外的爭議,D5 及 D6 可能亦會反對原審法官當日接納曾健超認出他們的直接認人證供。合議庭將會在所有被告的許可申請有結果後,排期審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