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七警判刑係點判?

七警判刑係點判?

七警的判刑已經塵埃落定,大家現在的焦點落在他們有沒有機會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是可以在上訴聆訊之前任何時間提出。 但法夢小隊認為基於各被告人刑期為兩年的因素,只就刑期長度為申請原因而成功申請的機會不大。 還看各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在研究判決後會否有極強的上訴理據,從而令各被告人有機會成功申請保釋。

就本案最後定罪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俗稱AOABH、第39條,為本案的交替控罪), 最高刑期為3年,的確跟一開始控告的「意圖造成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俗稱GBH with intent,即第17條)最高刑期終身監禁是有一段距離,但也接近在39條的最高刑罰。另外對第五被告陳少丹的一項普通襲擊,最高刑期為一年。但本案的刑期有否過少?不如我地又睇真啲。

本案在審訊後定罪的判刑起點為2.5年(即2年6個月)。警察在執行職務期間犯案和所施行暴力的程度等因數,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曾被打時是被綁住手腳,而毆打屬於嚴重程度,特別是毆打初的30秒,即使曾沒有受到嚴重的傷害,此刑期是合適的。 比較本控罪的其他判例通常刑期以月計,不同案件有不同案情固不能直接比較。

杜官就指,他考慮到當時的環境,以及警察在佔中運動所承受的壓力,警員都是初犯者,亦服務警務處多年,而判罪已經會讓他們被警務處解僱及失去長俸,加上等待審訊期間的壓力,因此減刑約20%。由此可見,七名被告的求情理由如示威者的暴力行為沒有被接受。

其實此案的起步點已經比一般案件高。杜官引用許文泰案(CACC 334/2007)指,警員被委以維護法紀的重任,但自己違反法例,所以刑期必需要有阻嚇力,以及維持警隊的公信力。但要知道該案涉及兩交通警休班時騙取保簽賠償,與這次警員執行公務時期毆打示威者又是另一程度的事件。

本案與背景類似的梁盛志案(CACC 382/2012)比較,量刑起點已明顯較梁盛志案的兩年為高。 詳情可參閱小隊成員Charles於14/2/2017發佈之文章。

法夢小隊樂見案件的裁決,不是因為陣營之分,而是因為法庭的公平裁決有望可以令公眾對香港法治的信念打下強心針。

文:按針@法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