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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TCHECK黑警】停止擾亂視聽,出示委任證啦柒撚懵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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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腸、甲由

警察7月24日晚上在其Facebook page發放影片,引用《警察通例》辯稱警員並非必須在行動期間展示委任證。

但事實是,警方的說法根本經不起推敲,完全係Bullshit(中文譯做牛屎,好似係)。呢班人開口埋口都「阿sir做嘢唔駛你教」,卻連自己定出嚟規範自身行為的《警察通例》[1]都要斷章取義,實在既可笑亦可悲。

《警察通例》第20-14條第4段如是說:

「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
(a) 情況不容許;或
(b) 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及/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
(c) 要求不合理。」

但此段並不能孤立地理解。警方在影片中(貌似是故意)避談了兩個重要前設。

第一,上述這些例外只適用於軍裝警員。根據《警察通例》第20-14(2)條,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一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

兩者在《警察通例》下被差別對待的原因顯而易見。以往市民見到穿著軍裝的警員,一般姑且可以相信其從屬警隊(但在警察濫權的時代,或許今時已經唔同往日?),但同樣的假設顯然難以適用於穿著便裝,但言語或行為上以警員自居的人士 – 我點知你係咪冒警?

便裝警員在公眾集會或遊行中執勤,必然是在執行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10條下的職責(譬如「維持公安」及「規管在公眾地方或公眾休憩地方舉行的遊行及集會」),等同正在行使(警察)權力。[2]在此等情況下,便衣警員清楚表明其身分至關重要,否則參與集會/遊行人士不但無所適從,一旦情緒不穩但無法辨認的便衣警員失控濫權(譬如突然用棍扑人或搶去市民財物),市民的生命安全、財產將受到嚴重威脅。

其次,即使是軍裝警員,上述第20-14(4)條提供的例外也並無絕對地豁免他們出示委任證的責任。《警察通例》20-14(5)明文規定:

「如軍裝警務人員在上文第4(a)及(b)段的情況下未能按要求出示委任證,其後待情況許可便應即時出示委任證。如警務人員沒有出示委任證,不論是要求不合理或最終未能遵辦,均須在記事冊內說明。」

換句話說,即使警員自稱毋須即時應市民要求出示委任證,「其後待情況許可」時便須即時出示該證件。若因任何理由警務人員沒有出示委任證,他們必須給予解釋及在記事冊內說明。在此再次強調,違反警察通例可被紀律處分及影響警方執行職務之合法性。值得一提的是在R v Lau Yin Kum一案中,[3]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清晰地說明,「要求當值中的警務人員,不論是否穿著制服,均需出示其委任證以資識別」為市民於普通法下所享有的權利。

[1] 根據警察通例第1-02(4)條,《警察通例》屬強制規定;不遵從者可能須被紀律處分。
[2] 參見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即現時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The Queen v To Kwan-hang and Another [1995] 1 HKCLR 251一案判決第256及258頁。
[3] (未經彙編,HCMA 15/1997, 23 May 1997) ,判詞第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