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腸、小巴
編:Aberdeen、K
昨早黃之鋒與羅冠聰申請上訴保釋被批准,實在振奮人心。律政司代表昨早表示不反對兩人的保釋申請,馬官更在開庭不久並提到公廣案的刑期覆核上訴有值得聽取的論點("There are clearly arguments to be heard.")支持兩人保釋 ,開庭15分鐘內迅速作出批准保釋的決定。
申請上訴保釋需具備什麼條件?
在批准保釋的申請中,法庭擁有不受干擾的酌情權。保釋申請只會在上訴表面上可能成功的情況下才會批准。不過,如果上訴人的刑期有可能會在上訴時已經服完的話,亦可以是批准保釋的主要原因(The Queen v Oscar Lai Ka To, unrep., CACC 229/1992, 14 September 1993; HKSAR v Chan Nai Ming, unrep., FAMC 61/2006, 3 January 2007)。
扣除假期後,公廣三子的刑期(分別為:黃6個月、羅8個月、周7個月)將於年尾及下年年頭分別服完,相信律政司亦因此理由不反對三子的保釋申請。
律政司不反對保釋申請又有什麼影響?
英格蘭案例確立,當律政司一方清楚知道申請保釋者的背景時,他們不反對保釋的決定就會是法庭考慮會否批准保釋的一個重要因素。當法庭沒有就這因素作適當的考量時,法官的決定便是不合原則的( R (Allwin) v Snaresbrook Crown Court [2005] EWHC 742 (Admin) )。雖然終審庭昨日沒有需要參閱此案例,但相信法庭也有相似考慮,決定亦與香港一向的普通法慣例相同。
上訴程序的下一步如何?
馬官昨早亦作出決定,把申請上訴許可聆訊排期於11月7日進行,令上訴過訴過程加快了不少。屆時將會由終審庭的3人上訴委員會聽審。
由於黃之鋒以「有關案件的決定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為上訴根據,程序上不用等上訴庭給予證明書。因此黃之鋒在終審庭的上訴許可聆訊,無論如何將會根據馬官指示於11月7日進行。
而由於羅冠聰及周永康另外亦以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為上訴根據,程序上他們需要先向上訴庭申請給予證明書證明相關法律論點確實「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兩人於數星期前已作出有關申請,而上訴庭亦於昨天公布將於10月26日(即明天)判決是否批出該證明書。如獲給予證明書,羅冠聰及周永康兩人就等於獲得終審庭的上訴許可,可以直接向終審法院作出申請進行正審。但如上訴庭拒批證明書(這情況較常出現),兩人就會根據馬官的排期於11月7日與黃之鋒一起於終審法院進行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
因此大家要密切留意10月26日的上訴庭判決以及11月7日的上訴許可申請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