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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議事規則5】:廖長江在國歌法委員會限制議員提問係咩招?

【閱讀議事規則5】:廖長江在國歌法委員會限制議員提問係咩招?

昨日立法會國歌法法案委員會會議過程中,主席廖長江議員自行決定就議員提問設限,並表示係佢自己決定,無先例。被民主派議員指責其決定濫權,何解?

一:限制議員提問機會,將立法會審議法案權力自廢武功。

議員在法案委員會提問權是相當重要得議員權力,因為在審議法律條文過程中,議員能就條文細節以書面逐項提問,並可就法例細節及執行方式,要求局方所提交回應,而且能成為法庭日後重要參考,用以澄清立法原意,確保市民權利。

換轉講,問得清楚,對政府限制就更多,收窄政府亂咁用條例既空間。不問白不問。

所以立法會從未在法案委員會階段為議員可作書面提問設限,廖長江議員本次史無前例決定,肯定削弱議會審議法案的權力,亦削弱公眾監督立法會審議法案的權力。明顯存在廢掉民主派審查權,向北京放水意圖。

二:廖長江議員在會議過程多次違反委員會主席手冊訂明的指導原則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第1.13段,訂明: [如主席在處理某事項時沒有相關條文規定或慣例可循,主席應徵詢法案委員會的意見,以決定採取甚麼行動。] 及1.14段指: [ 主席應公正無私地履行職責,並應確保委員有充分機會參與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若委員意見分歧,主席應讓他們各方有同等機會表達意見。]。

故此廖長江議員,在法案委員會設限,限制議員提問機會的決定,既無先徵詢法案委員會的意見,亦未有確保委員有充分機會參與法案委員會商議工作,明顯違反委員會主席手冊亦違反議會慣例。

三:主席主持會議權力不可無限申延 議事規則原意在化解爭議

議員在議會內有提問權本身無可置疑,筆者欲借廖長江事例,提出另一關鍵問題:議事規則予主席主持會議最高權力,故主席濫權行為屬無可挑戰?如這不是事實,審視主席權力界限的原則是甚麼?

筆者在委員會主席手冊的發現是手冊訂明的指導原則,就是議員審視主席所作決定是否合宜,是否能夠化解爭議的標準。指導原則內文並無訂明主席可以一鎚定音,相反更訂明要求主席作特吃決定時需要與議員共議,以此基礎作比較,過往主席剪布劃線等濫權行為,才是惡意違反議事規則力主以共議化解矛盾的原意。

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