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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議事規則3】拉布方式沒有唯一

【閱讀議事規則3】拉布方式沒有唯一

(立法會圖片)

首先,必須清楚說明立法會議事規則並未有明確指出何謂拉布,而普遍輿論則對拉布方式有幾種認知:

一. 提問與發言
二. 動用議事規則權力進行中止待續及休會辯論
三. 點人數
四. 提議案(在財委會是指臨時動議, 而法案則是修正案)

以上四種方式,同時亦為目前拉布議員常用招數,言而方法好壞視乎情況而定,不過,當有人指提修正案為唯一拉布行為,此一說法明顯與事實不符。

筆者在閱讀議事規則1及2已論及財委會拉布方式,今次則會針對上列第四點有關法案部份。

與財委會不同,法案委員會是因應立法會審議法案的工作而有所存廢,工作主要分兩部份。

第一部份 : 包括在立法會會議內進行法案首讀和二讀,由約十多名議員 (自由報名)組成「法案委員會」另行審議法案,和行政部門審議所有條文,亦會舉行「公聽會」,邀請公眾發表意見。

第二部份: 恢復二讀及進行三讀表決:經審議的法案,會交回立法會大會給全體議員再過目一次。議員亦可提出「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CSA)」。議員發言後,便會投票表決。

而按議事規則第46段,法案在全體議員為70名情況下,需少於36名議員投贊成票才會被否決。(註一)

所以星期三形勢非常清晰,修正案也好發言也好,拉布都不可能拉倒法案,拉布作用就是純粹於拖時間,要有人提修正案有人就修正案發言,方能用盡每一個修正案,要有效拉布就要人多亦要講求合作互動。

"46. 就議案作出表決通過/否決
(1) 除本議事規則第49B條(取消議員的資格)及第66條(發回重議的法案),以及《基本法》第五十二(二)條、第七十三(九)條(關乎彈劾案的部分)、第一百五十九條、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所有提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的議案,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均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235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