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司法覆核案件周一宣判後,有評論指鄉議局「明輸實贏」,因法庭首次確認原居民在私人地建丁屋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鄉議局亦表示判決「唔太差」,但這個解讀其實並不全面。
發展局局長黃偉綸在判決後有以下回應:「至於被問及會否因應上訴的可能,暫停處理免費建屋牌照的丁屋申請,黃偉綸則稱因應有關的批地申請受基本法保障,故將會繼續處理有關申請。他又稱,現時政府非每一個丁屋申請均會批准,而政府將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處理。」 (註一)
換句話說,政府研讀判詞後,認為它仍有權拒絕「丁屋政策」下以私人地建丁屋的「免費建屋牌照」申請,亦不認為原居民自動有權利建屋。法官在判詞第11段引述各方立場時提到:
- 政府立場是新界原居民沒有法律權利(legal right)去建丁屋,但只有權申建丁屋(right to apply),政府亦有絕對控制權及決定權(absolute control and discretion)去修訂「丁屋政策」的內容,以應對實際情況。判詞114段亦可見法官同意專家報告所指,政府一直能全權決定(complete discretion)一個「免費建屋牌照」的申請獲批與否,故此這不是「自由建屋權」(automatic entitlement);
- 鄉議局一方則堅持原居民有權建丁屋(right to build),而「丁屋政策」下有些元素受基本法40條保障,這些元素是不能改變或廢除的。
在分析各方理據後,法庭接納Dr Patrick Hase專家證人報告,認同清朝起已有審批建屋的情況存在,此情況延伸至英佔新界後,直至今天。法庭尊重這個事實,故雖然認為「免費建屋牌照」屬基本法第40條保障,但同時間亦認為,政府有絕對權力拒絕申請。所以將判決理解為法庭確認「丁權」/「有地就邊度都可起丁屋」、「唔批就違憲」,或許言過於實。
然而在是次案件,法官只針對「丁屋政策」,並非「丁權」中的細緻內容。換句話說,今次判決只確立「在『丁屋政策』下,政府透過批出『免費建屋牌照』予合資格原居民於私人地上建丁屋是合憲」,故此還有很多問題未解決,尤其是要有哪些條件政府才批准/否決,在今次沒有處理。可預料,這或會是未來的上訴中關鍵爭論點。
判決有何啟示?
法庭首次確認,政府對丁屋申請有絕對控制權及決定權,釐清了過往在憲法上的含糊之處。政府不應再受到鄉議局等「有地就邊度都可起丁屋」、「唔批就違憲」等等的壓力,能夠嚴格遵循丁屋政策的原意,審批丁屋申請。
1972年丁屋政策實施時,政策原意是讓男性原居民成年後能夠一生人一次在其鄉村內建屋*自住*。若有丁屋申請疑似不符合「自住」條件,例如有涉及雜姓原居民的集體申請、海外原居民、土地先前有地產商持有但近來名義上轉給男丁等等「套丁」跡象,那麼政府就要「執正來做」,嚴格審查,「套丁」問題或能大大改善,這才是一般原居民以至市民最樂於見到的事。
至於政府是否願意嚴格審查丁屋申請,我們拭目以待。
註一:香港01報導 (11/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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