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K
早前高等法院原訟庭周家明法官裁定丁屋司法覆核中,指私人協約批地及交換土地,即是向買官地及交換官地屬違憲。在判詞第134段中,周官卻指明,丁屋政策部份違憲卻不等於丁屋政策的批地許可是違法(The fact that the Small House Policy, or a part of it, is unlawful, does not mean that a Small House Grant made under that policy is also unlawful)。周官就實際判令及訟費兩大方面,邀請申請人、政府及鄉議局就此遞交書面陳詞。
法庭終在4月30日頒下決定,認為法庭作出違憲宣告的同時,亦會清楚列明宣告不會令它生效之前所作的批地連可失效。現時判決已準許六個月的暫援執行命令,政府及鄉議局同時有權在上訴進行期間繼續申請暫緩執行。法庭亦特別指明,政府在此期間無需承諾不再批出新的官地或交換許可、或不再接受許可申請。
換言之,就算判決後理應可立即釋出來的官地,很大可能要留待上訴程序結束之後將會釋放出來。
另外,法官頒令指,只有在宣判正式生效,才會挑戰到其批地合法。現時政府已擱置批地申請,是否重新批地是政府酌情權。但換言之,如果男丁希望趕尾班車向政府申請官地及交換官地,即使他早在16年知道批地可能受到挑戰,或在19年4月8日起知道是其批地許可實屬違憲,全然不會因違憲宣判而受到任何法律挑戰。
就整個訴訟的訟費而言,由於申請人的行動部份成功,政府須負擔申請人一半的訟費;而鄉議局則無須支付任何法律費用。而申請人無須支付政府及鄉議局的任何費用。
上文提要: 2019/04/08 丁屋判決速讀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