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暴動案插曲】或不影響陪審團 非法拍照構藐視法庭可判即時監禁

【暴動案插曲】或不影響陪審團  非法拍照構藐視法庭可判即時監禁

文:K

初一暴動案昨天出現小插曲,一名懷疑內地遊客在庭內拍照引起辯方律師關注,被看到曾經傳到微信,執達主任竟然要求該人刪掉照片並放走他。事後法官認為拍照只是遊客「無心之失」,事件令人關注會否引起案件陪審團或證人擔憂,以致審訊不公。很多人希望法庭要求重審,以視公正,但其實更關鍵的是陪審團有否受到影響、司法制度有沒有作出相關的措施確保陪審團公正不阿呢?單從法庭報導中可見,似乎問題更是出於執達主任的疏忽。

何謂非法拍照?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法庭大樓均不可以拍照,就算是何君堯亦不應拍照。除了法例,拍照亦可構成刑事藐視法庭(contempt)。背後最大原因是為了司法行政(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的利益,要禁止對法庭的不尊重行為。隨著電話及社交媒體興起,拍照對刑事程序的干擾愈來愈大,早在2004年的Regina v Vincent D案,Aikens法官(當時官階)已在判辭中指明:「對陪審團及證人的恐嚇引起日益的關注。任何人都可拍攝到陪審團或證人或律師,甚至是法官去威嚇或報復他們。受保護證人更可能被認出來,而涉事的懲教署人員或警察亦會受影響。可見,非法拍照對公正刑事審訊帶來很嚴重的風險。」

法官續指,因照片很容易以電子方式流傳出去,易被誤用,因此法庭會考慮到誤用的風險、審訊的性質、照片對審訊的干擾等,以及拍攝者的個人背景,來做量刑標準。該案涉及的是一單運毒案,當中涉及一名受保護證人,拍照者是被告的哥哥,想要拍照給被告女兒見見羈押甚久的爸爸。即使如此,法官亦認為拍照會曝露了法庭設計及法官,因而判拍照者12月監禁。該案中,法官亦考慮如按拍攝者所言,部份照片由非英國藉女友不小心誤拍,可能罰款便已足夠。無論如何,量刑要求判阻嚇性的刑罰。

在Solicitor General v Cox 2016年,同樣為英國案件,涉及的是謀殺案被判終身監禁的被告,他的朋友替他不值,拍照及在facebook留言罵法官及證人。法院考慮到的不但是拍攝者的照片影響,更認為即使審訊已完結、沒有特定法庭資訊洩露等,他的態度會對謀殺案受害者家屬造成更大的壓力,令證人及陪審員受壓,依然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在拍照者有沒有意圖藐視法庭一點上,法庭認為「只要拍攝者公然得知並違犯法庭不得拍照的命令」並已有藐視罪的特定意圖。「無知及愚笨者因為不知道法律或沒有讀到禁止告示並不了解其用意的,就算沒有妨礙的意圖,也可能帶來最嚴重的傷害。」

對陪審團的影響

以上的討論是以拍攝者的懲罰,這是我們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的方法。但拍照是否會影響到原本審訊或陪審團其實是需要更多的證據,例如要求陪審團填寫問卷等等,了解他們受影響的程度;或是在審訊期間要求雙方陳詞,處理對被告可能做成的不公。關鍵是陪審團的影響會否構成對被告的不公,有否辦法補救。

2014年陳煥弟案便是陪審員制度的重要案件。在該案重審並判刑後,陪審員事後告知法庭書記他曾自行上網查資料。上訴庭多次重申陪審員制度要求法庭確保審訊公正,包括減低對被告造成不公的情況。「陪審團制的基礎亦要求陪審團按法官指示做事,不然公眾會對陪審團失去信心,並對刑事審訊制度失去信心。」

該案最後確定有二人有上網得知案件為重審案件,由於不知道他們接觸了什麼資訊,審訊亦已結束,考慮到可能會對被告及公平審訊有不利影響,所以案件再度重審。這是在香港第一單因陪審員不聽指示的案件,上訴庭決定不向相關陪審員起訴,但可見法庭並不輕視公正審訊的要求。

說回拍攝,英國案例反映只要在陪審員被嚴重影響、作出投訴,便有可能需要重審。在Regina v Andrei Ivanov,2013年英國上訴法院刑事庭案件中,事件涉及被告的朋友為辯方作供後留到法庭聽審,其間拍了3張照片及一段短片,被一名極生氣的陪審員當庭揭發,陪審團無法再在公正的情況下退庭商議判決,案件需要重審。拍攝者當時並沒有把照片傳出去,但他的行為令案件重審,可見不管拍照目的,它所做成的潛在的妨礙(prejudice)很大。該案的所涉及的保安措施較少,而被告年僅22歲,因而判處5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