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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案不成立】法律程序不反映事實?

【性侵案不成立】法律程序不反映事實?

文:K、 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metoo 運動至今依然繼續,直到今天香港依然有受害人陸續出來指證侵犯者欺壓,除了一眾被告,刑事制度本身亦成為被審視的對象,人們關注到申訴人能否在制度內獲有效保護。我們依賴並期望法律程序去維持正義,既要防止冤獄,亦不能容許侵犯者假意推搪稱受害人無法證實事發經過。田徑教練案剛作出了非禮不成立的判決,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卻提出:「裁決不一定反映事實。」如此一來,究竟法律程序做到甚麼?刑事程序的結束,多大程度上可以幫助旁觀案件的各方,分辨誰對誰錯?

我們到底要如何理解性罪行相關的法律程序?

是次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儘管宣判過程公開,但完整的判決理由書一般不會彙編或公佈。與一般刑事案件一樣,法庭的審訊集中處理被告的刑事責任,而舉證責任在控方,去證明指控內容「毫無合理疑點」。另一方面,辯方並無責任出庭作證,更無需要預先講出抗辯方向。

透過刑事司法制度,被告教練本身已在受審期間得到「無罪推定」的保障。法律上,教練是沒有責任解釋,亦沒有責任說明事發時發生了甚麼事。他亦無需證明自己的版本才是最可信的版本;他只需證明,受害人的說法有疑點,一個就夠。

審理教練被控一案的練錦鴻在宣判時曾言:「#metoo 運動是女性在父權社會受侵犯,尤其遭當權男性用制度長期欺凌,不再啞忍而作出的反抗」。必須留意的是,裁判官一方面在判詞中逐一指出控方案情(主要由運動員申訴的內容構成)出現合理疑點、以至未能將被告入罪之處,另一方面卻未有裁定申訴人誠信出現問題,甚至對申訴人毅然舉報並且作證的行動有所表揚。

練官的裁決無疑是清晰地表明,刑事法制即使面對當前風風火火的性侵受害者集體醒覺運動,仍然沒有輕率地將刑事檢控的入罪門檻降低。無論申訴人的指控何等令人扼腕嘆息,法庭亦不會放鬆對控方案情的警覺,不會放任有漏洞的案情衍生出不穩妥的定罪。

但法庭在拒絕全盤接納控方證據而撤銷檢控的同時,亦不會自動將指控失敗的申訴者視同偽證者。在「寧縱毋枉」、「假定無辜」的理念和制度設計下,本來就預設了「放犯」的可能。真誠的指控因種種因素而出現疏漏,這幾乎是在各級刑庭天天司空見慣的事,這情況與故意誣陷之間,實在有一段差距。

更何況,虛構誣告本身亦是刑事罪行,與非禮強姦等並無二致,同樣需要無合理疑點方可入罪。倘若人們關注性侵案被告能否避免受到輿論的「未審先判」,那麼願意舉證但不足以構成定罪的申訴人,亦不應被剝奪同等的權利。

回顧一年多以來 #metoo 運動的主旨,正正是讓曾經在不同場合、不同處境遭遇到貶損甚至傷害的人,克服過往基於權勢強弱或者對污名的羞恥恐懼,獲得發聲的機會,並藉以喚起各界關注問題,共同制止性侵犯。

事實上,連 #metoo 的倡議者,也沒有提出過可以用 #metoo 取代司法、可以直接用帖子代替庭審確立指控、懲治被控者云云。另一方面,#metoo 亦確實從側面反映了刑事司法體系的不足之處,幫助制度內外的人們進一步修正、改革程序,讓事實更大機會透過司法裁決呈現大眾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