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軍進行曲》的旋律熱情澎湃、歌詞振聾發嘳,聞者歌者可熱淚盈眶、可肅然起敬、可心存尊重、可「胸懷祖国」,愛國情緒自然流露,那又何須立什麼「國歌法」來規範國民於奏唱此曲時的行為舉措?還有鉅細無遺的十六條闡述此法例?當中還包括罰則,第十四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者故意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損害國歌莊嚴形象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除了極權專制國家外,從來不見有國民因「損害國歌莊嚴形象」而被拘留十五天。美國橄欖球球員於球賽前奏美國國歌時單膝跪地抗議美國警方針對少數種族暴力執法,美國副總統彭斯可以提前離場、美國總統可以嚴詞譴責,但絕不會出現懲罰球員的情況。
至於「修改國歌歌詞」或者二次創作,以嘻笑怒罵的形式奏唱國歌的情況,更加多不勝數。殖民地時期的香港,把英國國歌《天佑女皇》的歌詞改為「個個揸住個兜 」,也從未見市民因而受罰。其實《義勇軍進行曲》也曾被修改歌詞,文化大革命時,作詞人田漢被打成「右派」,於1968年在獄中被虐待含冤去世,當時的歌詞被改為「起來!忠於毛主席的紅衛兵, 把我們的血肉,築成中國的反修長城!」
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更通過集體創作,改歌詞如下:「前進,各民族英雄的人民!偉大的共產黨,領導我們繼續長征!萬眾一心奔向共產主義明天!
建設祖國,保衛祖國,英勇地鬥爭!前進,前進,前進!我們千秋萬代高舉毛澤東旗幟,前進! 高舉毛澤東旗幟,前進,前進,前進,進!」
大抵不久的將來,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領導和全面掌控下,在國歌內把「習近平」取代「毛澤東」之情況不遠矣!改國歌歌詞又何須大驚小怪,視為彌天大罪?
最近中共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後,特區政府便須立法在本港通過。要留意,在中國可以執行的法則,在本港便可能違法,如「國歌法」第一條這樣說「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當中的「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便不可能適用於奉行資本主義的特區,不能硬搬硬套入特區的《基本法》。
單單第一條已成問題,其他十五條又焉能不仔細推敲、詳盡討論、諮詢市民後才立法推行?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稱「即使正在街上走路時,聞國歌聲都要停下」;另一人大代表羅范椒芬的屁話稱「每一個場合行為應該係點,大家執生啦」;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表明康文署也可執法的恐怖局面等都只會引發更多社會衝突。若《國歌法》條文和執法方式不清,政府又可隨時「搬龍門」,市民必成受害者。
愛國情懷發自內心,聞國歌而心存尊敬本是自然而然的正常情緒,中共專制領導人和特區奴才官員不去反省為何出現球場「噓」國歌現象、不去研究為何七成年輕人不信任中共政府的現況、不檢討暴政下居民反抗的必然後果,反而要立法、用刑罰,威嚇市民莫陷囹圄,從根本就是倒行逆施、弄巧成拙的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