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筆者要跟在下的國文老師道歉。我明白本文命題文法累贅,在「公安」前先用以「低賤」這個形容詞,屬於重疊形容,並非好修詞……但……筆者明白兩詞語是同義的。
戰友們都或親身經歷,都或在媒體或網絡閱覽過昨晚(其實過去四十個夜晚)公安私放藍綠紅絲妖孽並暴打義民的情景。大家可有發覺公安「賤招」又有「演化」: -
1. 在正義良民全無動作立定之時,公安大聲呼叫 ---「冷靜啲,冷靜啲……再衝擊警察(又幻想自己警察),就拘捕你……」;
2. 在公安一直強暴推進時,一直「屈」我等正義良民並高呼——「唔好打警察(又幻想自己係警察),再打警察拘捕你…… 」;
3. 公安亦會在一群正義良民中「揀」一至兩個,「兇」那個正義良民並「屈」他說 :「……我認得你之前打我/警察(又幻想自己係警察),我要拘捕你……」
4. 一大群公安圍着並將手無吋鐵的一個最多兩個按在地上,再以六至七個公安用「太空館天幕」式遮掩以使被按地上之義士隔絕於鏡頭。當然,數分鐘後,大家再見到這個被按地戰友之模樣,是會咬牙切齒的;
5. 公安亦以閃光燈「傷害」了他們眼睛等同襲擊做藉口,或以「阻礙執行職務/阻差辦公罪」去「兇」大家。又是——「你係咪好想試吓比差人啦呀?阿Sir講嘢你唔準argue,唔好challenge……」低級論據。
其實以上一切賤招,只是「嚇鬼」!
跟據香港刑法,若任何人犯可公訴/拘捕罪行(丢垃圾,紅公仔過馬路或違例泊車不算),警察有權亦有責任作出拘捕,唔係用把口嚟講。只有公安才會「做把口嚟講」,「講嚟嚇鬼」。戰友們,只要大家一直保持和平非暴力,只要大家沒有干犯任何可公訴可拘捕罪行,沒有阻差辦公,公安若因為有人「X佢老母」或「懷疑公安個阿公或外公X過佢老母」而拘捕那個就情緒及行為異常的公安之身世及血統予以關心的正義良民,是須要就這個極有可能是違規甚至違法的拘捕(即傷害他人身體非法禁錮暗角打鑊)解釋甚至被檢控的。
戰友們,你們害怕被「拘捕」嗎?
正如筆者在日前拙文【「正義良民法律筆記」Part One, Part Two 及 Part Three】所述,公安在拘捕後有很多的程序必須遵守,亦有十分多文件必須處理。法庭並不容許公安在被覊留人仕在被覊留期間hea做。公安「絕非有絕對權力覊留市民48小時」!準確來說,「公安有責任在最短時間內完成調查並決定將被捕人仕帶上法庭,絕非可以在不合理情況下盡用那48小時以達欺壓或其他報服目的!」
當大家明白法庭對公安之要求,則不難想像當公當千方百計的「兇」大家,「揪」一個兩個正義良民出來暴打出氣的同時,公安們為甚麼那麼「不願」拉人,那麼「不願面對法庭,面對法律程序」。正如筆者在拙文【「流」警司,真你「好流」】一文所述,有說得出大家香港人並做得到一支水大家分嚟飲的真漢子,好警察少。像「流警司」般,法律知識很「流」的多。正所謂只要我等正義良民和平非暴力,身家清白,不怕麻煩,唔驚蝕底,願意付出時間跟公安「鬥長命」,其實拉我們回公安派出所,公安仲驚過你,因為佢哋普遍都好懶,怕煩,唔願做,尤其係揸起支筆寫字造文件。打人佢哋就爭住行先啫……
朋友們,雖然本文加上日前數遍文章法律筆記絕非有專業法律保險保障的帶法律責任法律建議,筆者希望我等正義戰友們由這幾遍抗公安筆記做起點,多了解自身法律權利,並思考跟公安「過招」的竅門技巧,不用只有「X佢老母」及「佢外公X佢老母生佢出嚟」那兩句。請考慮改用 : -
1. 公安我而家就喺你面前,你話拘捕我,唔該確定係唔係declare arrest,係嘅報charge,講reason,請mark低你無讀caution!唔係arrest唔該拿開你隻公安手!
2. 公開你暴打我,乃非法,乃刑事犯罪,我要報案,我要見DO(duty officer),公安,你有責任向我交待你身份!喺刑事程序法律之下,我無責任無需要回答你,但你必須交待你身份及報charge講reason。
3. 仲有,喺無阻礙你嘅情況下,無法例話我唔可以XX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