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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如何分析?

「一地兩檢」,如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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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方案如朱自清的散文《春》來了,給泛民一個難題。政府大概敲定了「深圳灣口岸」做法,在高鐵西九龍總站劃出「內地口岸區」,全面實施內地法律,並以租賃方式批予內地至2047。林鄭月娥表示,「一定會符合基本法」。

法律問題

泛民的主要反對理由大致為違反基本法。但基本法是中共訂的,中共解釋的,中共有權修改的,如何違反基本法呢?假若,它派護法來解釋其合憲,我們怎麼辦?假若它由人大解釋,又如何?關於人大可否主動釋法一事,筆者曾撰文持反對意見,但其後發現:其根據中國憲法,可以(註一)。到最後,它修改了,我們可以說,只認同初版的基本法嗎?

現在有一種說法:要做埋佢,以解釋為何要上訴到底。由於要負上官司費,泛民當然不願意主動上訴至終審。但根據其邏輯,則有責任如此幹下去。筆者認為中共樂見其成。其一是封了反對口實,其二是迫死終審法院,因為中南海不喜歡終審法院的外籍法官。人大很想找機會推翻終審的判決。

政治問題

但公安跑到香港的核心地帶是觸動港人神經的事情,有點像當年的23條立法。香港人擔心的是:公安會否像地鐵老鼠般,走出來執法?因之,「一地兩檢」始終是政治問題。政治問題就要政治解決,就要動員,上街,正如2014年的雨傘運動,沒有人在發動當初會否成功的。

法律是上層建築

馬克思認為法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它在百多年前的見解比現時的所謂「法律問題、政治問題」論述遠為精闢。美國的最高法院也有同樣的理解(註二),在「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案」,大法官採用了「法律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一論述。他同時指出,法律需符合當時社會的道德(習俗)。試想想,若法律不能為統治階級服務,它們又如何管治呢?警察、公訴和獄卒又聽誰的話呢?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句話出自美國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的名著《普通法(The Common Law)》。

政治現實

不少港人在高鐵通車問題上,但求方便。建制派準備制造「財委會36億」翻版,將責任推在泛民身上。所以,泛民需要十分小心。港人著眼處可能是,高鐵總站的2層地下空間是否以市值租出,及是否逐年按差餉物業估價署的估價調整。

附錄

註一

人大不能主動釋法!
2016/11/4

文件十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解释法律;

註二

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案

1960年美國阿拉巴馬州的一群反種族隔離的人們在紐約時報登了一則募捐廣告。當中提到「逮捕」、「帶著催淚彈的武裝警察」,更不幸的是當中的「當局封鎖學生所在的餐廳,打算令學生挨餓,迫他們撤離」,與事實不符。蒙哥馬利市警察局局長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誹謗,他覺得文章中的「有關警察」是指他。他要求賠償50萬美元。

紐約時報在阿拉巴馬州法院和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都輸了。這敲起了新聞自由的鐘聲,因為報紙無法檢查每宗政治廣告內容的真偽。其50萬美元罰款等於要報紙滅聲。

第一修訂案──《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紐約時報以第一修訂案打到美國聯邦法院並得勝訴。1964年的判決為憲法保障新聞自由奠下基石。它不單止在美國有劃時代的意義。其「真正惡意」原則為其他國家在審理言論自由時也會以之驗證。

判辭中的一些激勵人心的說話:

「我們應慮及我國一項意義深遠的承諾,對有關公共事務的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對公職人員的激烈的、尖銳的、甚至令人不悅的批評------理應受到憲法的保護。」

「在宗教信仰和政治信仰中------說服者偶爾會以渲染、中傷、甚至杜撰不實言論的方式------但是,盱衡歷史------長遠觀之,這些自由正是啟蒙民主政治公民的思想與訓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