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港獨法》初稿,根本就是惡法。
民建聯的馬恩國,近日不斷推動特區政府立《反港獨法》,昨天在大陸《環球時報》的專訪中披露他擬定的《反港獨法》初稿。這份初稿,充斥著不合理的地方。
初稿中,「促使完全自治罪」指明否認、反對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的,最低判監5年,最高監禁20年。
這分明是打壓香港人言論自由。首先,《基本法》賦予香港擁有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權,根本中國不是全面管治香港(有人說管治即管轄,但管治和管轄理應是兩個概念),反對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只是反對一件不乎合《基本法》的事,有何不妥?同時,《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列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言論自由,即是有權於任何政治立場作出支持和反對的表態。一個人對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表達否認、反對的態度,是他表達自己政治立場的自由,有何不妥?為什麼連表達政治立場都有罪?這不是違背《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嗎?
本身罪名已經夠不合理,刑罰方面,還要最低判監5年?郭炳江犯了《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才判監5年。竟然有人認為表達否認、反對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政治立場,嚴重程度和郭炳江《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相等?這根本不合理。你看這不是由視《基本法》如無物之人寫下的極權惡法,還是什麼?
另外,所謂「本土意識擾亂秩序行為」指明於為宣揚本土意識召開的公衆集會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就最少要判監3個月,最高可監禁3年。
其實,已經有條叫《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的「萬能Key」法例,早已寫明對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曼最高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為什麼涉及「本土意識」,就要大大加重刑罰?是因為「本土意識」本身有問題?「本土意識」,即主張政府從地區居民利益及本土文化作本位而作規劃。這些意識個個地方都有,連廣州、上海、北京都有。而且,一個地方政府,不是應該要維護當地居民利益為優先嗎?難道主張此種意識,本質上是一種十分嚴重的罪惡?
馬恩國指香港人於遊行中辱罵內地人也算犯下「本土意識擾亂秩序行為」。如果市民於遊行中,遇上大陸人辱罵在先,一時沉不住氣還口,豈不是就最少要判監3個月,最高要監禁3年?而該大陸人呢,最高只是監禁12個月?大陸人豈不是變相有優待?法律豈不是偏向大陸人,而不是人人平等?
還有,「經濟援助違法行為」指任何人意圖直接或間接給「港獨」組織經濟援助,或從該組織收受經濟援助,最低判監2年,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那麼,如果有外地旅客於「港獨」組織募捐時,好心捐錢,就隨時被判終身監禁了。但是,我們是否先要攪清楚何謂「港獨」組織?主張維護香港人利益為優先,其實不等於主張香港獨立。更何況,一個地方的獨立與否,是一種命運自決政治選擇。若然香港是民主社會,有人主張香港獨立的話,何不攪場公投?要害怕得立下惡法打壓異見?
一個法治社會,立法理應講求以法達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實踐公民權公義。可是《反港獨法》初稿,既踐踏《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列明人民擁有的言論自由,又打擊人民政治表態及扭發表政治立場的權利,刑罰更是不合理地過重。你說,《反港獨法》初稿,如何實踐公民權公義,如何以法達義?
再說,香港現在有這麼多反水貨客的聲音,是因為政府一直無視一簽多行帶來的民生問題,無視市民對此的投訴。香港現在本土意識抬頭,是因為689上台後卻不斷出賣港人,唯大陸是從,本土利益岌岌可危。我想說,從來支持本土利益都不是一個政治立場,因為一個本地政府維持本土利益是天經地義的事。可是現在今代本地人及文化有淪為弱勢的危機,這一代人不得不出來捍衛。
現在,有人強烈地指出這些問題,舔共的馬恩國等人,不去想想如何解決問題,竟然打算解決提出問題的人?還是你們有意迫到我們不得不反抗,再借機立《反港獨法》、廿三條等惡法,加速香港「大陸化」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