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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禁煙、與現代公民社會的家長式管治

控煙、禁煙、與現代公民社會的家長式管治

控煙、禁煙、與現代公民社會的家長式管治

政府宣布把煙草稅上調至每包60元的高價,引發了煙民對政府扼殺煙民自由的不滿,也引起非煙民以拒絕吸入二手煙的權利來反擊,繼而是雙方心內抑制已久的不滿而爆發的罵戰。政府及禁煙團體近年開始鼓吹健康生活為名的無煙城市計劃,而其實公共空間控煙在各個已發展國家已經實行多時,究竟吸煙的自由與拒絕吸二手煙的自由間,甚至吸煙行為本身,於公民社會中又應該如何劃界呢?

姑勿論煙民如何針對政府對煙民步步進逼的政策冠為趕盡殺絕甚至法西斯,我們試從由自由主義哲學家的理論中借鑑。以賽亞柏林(Isaiah Berlin)在1958年已提出了兩種自由概念,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及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積極自由意即為個人的理性自主的能力,亦是源自盧梭、康德、黑格爾、馬克思所強調的自由;消極自由意即為免受他人干預的自由,其基礙可以追溯自自由主義大師約翰密爾(John Stuart Mill)在其著作《論自由》(On Liberty)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只要不對其他人構成傷害,其行為就無權被干涉。而此原則,一直被視為古典自由主義的理論基礎。以這標準來看的話,非煙民吸入二手煙會致癌,那麼煙民的吸煙行為就應受干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因此成為了合理政策,但在戶外地方,如狹小的市區街道上,又例如廣闊的郊外矌野上,禁煙與否變成了一個難以尋找標準的決定。香港地少人多,要找一個可以讓煙民與非煙民可以隔離的空間實在不多,幸而吸煙間的出現,令煙民在市區內也有一個抽口煙的角落。假如吸煙間設施更完備,那麼室外禁煙也不致成為煙民與非煙民針鋒相對的難題。

但也有一些非煙民指斥吸煙本身亦危害個人健康,就算二手煙的問題可以解決,也不應以吸煙間等設施來助長吸煙行為,而應該遏制這有損公民健康的行為。而且吸煙也是一種上癮行為,長期吸食會導致精神及生理上的依賴,結果也導出了另一個自由問題:一個理性自主能力的損害——積極自由的損害。現代公民社會中的家長主義(paternalism)式的管治基礎也源起於此:服用大麻及其他藥物、自殺或一些安樂死個案、乘車繫安全帶等,政府干預的理由也是因為公民未有充份理性思考過利弊,因此政府要出手干預。因為一刻的快樂而令大麻及其他藥物對大腦的損壞及上癮等問題、因為一時挫折的情緒而去尋死或因為遇上意外而導致萬念俱灰要求安樂死、因為貪圖便捷而不去繫安全帶等,這全部都是缺乏深思熟慮,因為一時輕率或情感決定。軟性家長主義者(soft paternalist)認為,政府的干預行為不是硬性地侵害個人自由,而只是替你選擇你會在充份理性考慮過便會選擇的決定而已,例如大部份煙民在晚年也會後悔當年吸煙的決定,導致體弱多病 。

在密爾時期的自由主義理論還沒有認真解答過這個問題,但在《論自由》一書中,密爾也有用危橋的故事來比解釋類似的問題:一個人將要過一條危險的吊橋,另一個知情的人應否阻止他嗎?密爾認為應該阻止,但如果在跟他解釋過吊橋的危險後他依然要越過,那麼其他人便沒有權利去阻止。祖費堡(Joel Feinberg)在其《法律家長主義》(Legal Parternalism)中也繼承了密爾的觀點。他認為在個人未有足夠的資訊去為自己的行為作價值判斷時,那麼其決定就不可視之為自願行為,政府的家長式干預便是正當的。他又以醫務所作為例子,病人要求醫生處方開一種可以損害健康及上癮的藥,醫生拒絕並解釋那種藥可以損害健康;病人得悉,但仍然要求醫生處方,醫生拒絕並再解釋那種藥可以導致上癮;病人得悉,但繼續要求醫生處方,醫生認為病人已經清楚明白該藥物的害處卻又依然要,便順從其意願處方。

現今的政府文宣教育及煙包上的警告字句,公眾也知道吸煙的害處及後果,站在密爾及費堡的立場上,煙民該有吸煙的權利應不受干預才對。至於軟性家長主義者站在理性考慮的後果立場來說,禁煙便可視之為正當的干預。但無論吸煙應否被控被禁,公民的自由及健康似乎並非特區政府所關心,同樣損害健康及導致上癮的紅酒在煙草加稅的同時大幅減稅,導致「窮人捱貴煙,富人嘆平酒」的階級問題。至於吸煙室等可以調解煙民與非煙民間因為二手煙問題而衝突的設施,也不見政府有任何政策,反而卻引起了兩方的互罵宣洩,要這樣的政府擔起公民社會中家長的重任,難怪會有那麼多人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