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信任何一個理性的人也會認同,由反送中條例所引起的一連串抗爭行動,已經越來越激進,亦越來越暴力。這裡所說的暴力,不是示威者面對警察鎮壓時,所採取的武力反抗行為,而是阻塞交通要道,阻礙車門關閉,故意縱火,以及毀壞公家(甚至是私人)設施的行動。
有人或者認為,只要沒有傷人,便不算行使暴力,這是誤解。其實,任何侵犯他人私有財產權,損害他人的公有財產使用權,以及侵犯了他人的行動自由,也是一種暴力。當然,示威者使用冒犯性用語,也算是一種語言暴力,但是相比上述所提到的暴力,已不是什麼大事。
那麼,示威者究竟應在什麼情況下,使用武力才是合乎社會公義原則呢?愚見認為,只有警察不正當使用武器和武力,抗爭者才有自衛還擊的合理性。單憑警員出現在示威現場,又或者是他們持有武器,並不構成示威者主動攻擊警員的合理理由。
至於毀壞私有及公家財產、堵路及阻人使用交通工具,則是毫不合理的暴力行為。首先,毀壞他人財產,違背了資本主義制度的私有財產權不容侵犯原則。其次,公有財產乃是由公帑修建,其使用權屬於香港每一個人,你又憑什麼損壞它呢?
同樣道理,道路的使用權也是屬於香港所有人。是故,你蓄意堵塞道路,不只是剝奪了他人的道路使用權。至於阻礙公共交通工具開出,則是侵犯他人的行動自由。更重要的是,那些財產及行動自由受損的人,他們根本是無辜的,示威者又憑什麼讓他們的利益及人權受損?
說到這裡,有人可能會說,這些都是抗爭的需要,只有這樣才能搞到其他人「被罷工」,只有這樣才能增加管治成本。然而,任何行動若非建基在對方的自覺自願之時,便是對於他人人權的侵犯。難道示威者們認為,他人一己的個人意願,可以凌駕於他人的意願之上乎?難道別人沒響應你們的抗爭號召,其人權和自由便可被肆意剝奪乎?
如果抗爭者的所作所為,有違人權自由人人平等的原則,亦不懂得容納其他政治異見的話,他們又跟港人所不滿的港共政權,究竟有什麼分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