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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性權報告2010

香港性權報告2010

香港性權報告2010節錄自《華人性權研究》,主編何春蕤,總第三期,全文見於:http://www.wacshome.net/;08及09年的香港性權報告亦可在網站內免費下載

撰文:小曹 香港女同學社執行幹事、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博士生

o靚模

09年上旬急速冒起了一批少女模特兒,因其欠缺正規訓練且衣著性感大膽,香港媒體遂冠以「o靚模」稱號,取其入行經驗短淺及年齡幼嫩的意思。2010年6月,正當「o靚模」籌劃於年度「香港書展」(7月21至27日)乘勝追擊,紛紛推出新一輯寫真集,書展主辦機構-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公佈場內活動細則,銳意禁絕「意識不良」、「品味低俗」的宣傳手法。局方更設立由13位來自文化、出版、教育及傳媒界的顧問團,審批場內活動申請,但公佈之初拒絕透露成員名單。人氣o靚模周秀娜及另外數位同屬同一經理人公司的o靚模,被拒絕在場內舉行新書簽名會。貿發局的決定惹來部份出版商非議,指責局方在寫真集還未付梓前便對內容莽下判斷。雖然經媒體追問下,貿發局才公開顧問團名單,但始終不肯就「意識不良」、「品味低俗」等審批標準多作解釋。局方發言人張志輝更稱何謂「不良」和「低俗」「大家心知肚明」。他聯同幾名顧團成員同聲指責o靚模有壞書展風氣,並指09年在八千多篇有關書展的報道中,談及o靚模的已佔一半,足見o靚模這種情色產業騎劫書展。

貿發局整頓書展方案甫出,香港基督教右派領頭團體明光社便伙同21個家長及教育團體,聯署贊好。及後,顧問團成員之一林沛理向媒體透露,局方在設立顧問團前早有立場,並選擇性地邀請立場保守的成員加入,而且顧問團並無實質審批權,局方亦不會就每宗申請向他們取意見。顧問團只是橡皮圖章,純粹為局方禁絕o靚模的政策戴上正當公關形象。正值o靚模跟貿發局在媒體針鋒相對之時,曾獲香港金像獎及台灣金馬獎的著名演員黃秋生貶斥o靚模猶如妓女,並稱即使紫藤(香港性工作者關注組織)亦有自知之明,不會組織妓女到家居稠密的屋村遊行,如今o靚模堂而皇之走進書展,實在惹人討厭。雖然寫真集出版商抗議並要求局方覆核決定,但在約190宗活動申請中,十宗o靚模簽名會的申請全部都被拒絕,書商及o靚模只好在館場外公眾地方舉行簽名活動。

也許o靚模風潮日減,但排斥與查禁所反映的深刻文化成見反而與日俱增。文化精英之所以對o靚模嗤之以鼻,正是因為包括o靚模在內的情色產業挑戰雅俗高低的文化劃分,因而蘊藏促進文化民主化的重要力量。09年,政府企圖借公眾諮詢收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進一步限制色情資訊的自由流通。縱然第二輪諮詢遲遲未有展開,但處處設限下禁的做法已經蔓延到不同的文化領域;情色產業作為香港文化的重要一員,更一直是推動文化更新的源頭活水,恐怕會在一遍禁聲中漸漸乾涸。

李家傑借代母產子

2010年10月下旬,《東周刊》以頭版報道香港富商恆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恆基地產)主席李兆基的長子李家傑,於同年7月在美國借代母產下三胞胎男嬰。周刊報道,47歲的李家傑未婚,由於家族坐擁千億地產生意,故被戲稱為「超級鑽石王老五」。傳聞指他為延續血脈及滿足老父心願,耗費鉅款於北京尋得一名家族背景優良的女子捐出卵子,並在美國經中介公司聘請代母。消息曝光後,恆基地產主動向傳媒發放新聞稿及李兆基手抱三名男孫的照片,但因為沒有交代李家傑是否聘用代母產子,惹來多方揣測,更遭立法會議員質疑違反香港法例。

《人類生殖科技(牌照)規例》於2000年6月由立法會通過,並於2002年生效,主要規管生殖科技的研究和應用,到了2007年加入禁止(境內及境外)商業代母的條文。香港法例對借用代母產子有嚴格規定,明文禁止同居男女及同性戀者使用,只有具醫生證明永久不育的已婚婦女(例如已割除子宮)才可與丈夫一同申請。代母不可涉及利益交換,故此屬無償勞動。卵子及精子必須由已婚夫婦提供,代母只許無償借出子宮孕育胎兒。雖然代母跟胎兒並無基因關係,但法例定明懷孕者對嬰兒享有撫養權,如安排代母產子,夫婦須與代母簽定合約,確保代母產子後簽署放棄嬰兒的法律文件,再由捐出精子及卵子的夫婦向法庭申請領養。但法例並無交代一旦代母違反合約,嬰兒的撫養權誰屬。

在香港,擔任代母須向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申請牌照,唯截至2010年10月,並未有申請人成功通過審核。曾任《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立法會議員何秀蘭認為代母產子無異於販賣人體器官,將代母的法律門檻提高,目的就是不鼓勵使用代母。她認為,如果嬰孩長大後知道自己的生母只是為了報酬而誕下她/他,將對她/他的成長帶來壞影響。10月前後,政府政策被相繼揭發向大地產商傾斜,導致財伐豪奪民脂民膏,於是香港社會彌漫著一遍仇富情緒,加上政府當局在事件曝光後一直拒絕評論,在市民眼中,李家傑越洋尋找代母產子的傳聞遂成為又一宗證明有錢人無法無天的事例。

及後,香港天主教會加入譴責行列,香港天主教教區副秘書長李亮神父及副主教楊鳴章分別指斥李氏「不擇手段」和「行為自私、狂莽,踐踏生命尊嚴」。11月,香港天主教會在其官方刊物《公教報》指出,欠缺父母的家庭是不正常的家庭,生長在這些家庭的孩子或會對社會帶來令人憂慮的後果。經過一輪輿論及教會譴責後,政府當局始在同月首次表明無論境內或境外,商業代母均屬違法。12初,警方稱接到個案轉介,於是展開調查,但礙於跨境搜證超越香港司法管轄範圍,輿論估計最後都會不了了之。

其實,由仇富情緒牽動的道德譴責,淹蓋了全面評估代母等生殖科技普及化可能催生的正面文化變革。回顧歷史,50年代末問世的第一代女性口服避孕藥,瓦解了基督宗教視婚姻、生育和性為三為一體的倫理立場。避孕丸與安全套不同,婦女只需連續按時服用便達到避孕效果,無需男性配合,因此,為女性掌握生育權提供了必要條件。代母就是把婦女在家庭制度下生兒育女的無償勞動,轉化成有交換價值的商品。包括代母在內的家務勞動商品化,讓婚姻內的婦女擺脫一系列淹蓋在「母親天職」背後的父權剝削,展開獨立自足的人生追求。已婚女人的命運不再因為無償的家務勞動和生育而被封鎖在私領域,與此同時,從事有償代母的女性,把長久以來被緊緊限於私領域的生育活動帶到公領域,進一步削弱鉗制已婚婦女追求自主的生育「天職」。

女性從私領域中出走和生育活動因有償代母而進入公領域,兩者互相加強,一邊廂消除「女性=母親=天職」對女性自主的限制,另一邊廂又為從事代母的女性提供婚姻以外的有償勞動。如此說,香港天主教會對代母的口誅筆伐都只是利用慷慨陳詞為父權辯護,難怪聖公會大主教鄺保羅說溜了嘴,受聖靈感孕的童貞聖母馬利亞也是代母一名。若延伸天主教會對代母的批評,馬利亞都只不過是上帝的工具,而更甚者,比商業代母面對更徹底的勞動剝削。相反,曾在90年代帶領華人教會反對男男性肛交非刑事化的蔡元雲醫生(本身亦是是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轄下的倫理委員會副主席),卻承認代母是香港社會發展的大趨勢,須盡早向外地取經,設立更好的監管和發牌規章。

變性人司法覆核敗訴

2009年11月,一名化名為W小姐的男變女跨性別女子,因被婚姻註冊處拒絕以她換性後的新性別與一名男子結婚,遂入稟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尋求司法覆核推翻婚姻註冊處的決定,並要求法庭確認其換性後的性別符合《婚姻條例》中對女性的定義。法院於2010年10月5日頒下判辭,裁定按婚姻的目的而論,《婚姻條例》中對性別的定義只限於原生性別,而換性人士因而喪失與(相對於換性後新性別而言的)異性伴侶結婚的權利,並無抵觸《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及以《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私隱、組織家庭及結婚自由的保障。

法官張舉能在判辭開首便將爭議設定為定義問題,強調遵循先例,法庭對法律條文的詮釋應依據立法原意,於是,便從同樣屬於普通法系的海外司法先例論證《婚姻條例》的訂立目的,並以此探究條例中「一男一女」的「男」和「女」究竟所指為何。法官援引1970年英國的Corbett案例,認為婚姻的目的乃生育後代,因此條例中的「男」和「女」就是指具備完整和功能正常的生殖器官,並擁有與生俱來的生理能力透過異性交合而生育後代的人。換言之,雖然當代醫學採取多重標準界定性別,包括第二性徵、體內生殖器官、性染色體,以及自我性別認同等,但是,因為婚姻的最重要目的只是生育,因此,《婚姻條例》所指的「男」和「女」亦只限於原生生理性別。法庭認為,儘管手術後變性人擁有相對於她/他們原生性別的異性性徵,卻缺乏能夠促成成孕的子宮(對男變女而言)或睪丸(對女變男而言),故此,換性後的新性別並不符合《婚姻條例》的性別定義。

法庭承認Corbett案例對婚姻目的的理解並非絕對權威,而其他司法地區法庭的接收和評析也甚為分殊,例如澳洲法庭就曾對Corbett的裁決批評得體無完膚,歐洲人權法庭在2002年Goodwin一案更推翻其早前裁決,承認時代已經變遷,擁有生育能力與否不再是享有婚權的條件。然而,張舉能認為歐洲人權法庭之所以有不一樣的裁決,全然因為它觀察到社會已就婚姻目的改變達成共識。由於婚姻對公共政策影響深遠,更改婚姻條例的性別定義,勢必牽一髮而動全身,令其他法例也要一併修改,因此,穩妥的婚姻定義至為重要,不得有絲毫含混曖昧。由是,逃脫不了非男則女性別觀念的張法官,轉而質疑身體改造了多少才算另一個性別,企圖證成換性手術後的新性別含混不穩,無法如原生性別那樣壁壘分明地提供其他法例以至公共政策制訂所需的界線。換言之,即使生育與婚姻脫勾,法庭仍然無法判斷做了哪種身體改造才算是《婚姻條例》中的「男」和「女」。困擾張舉能的是:究竟徹底轉換性別是否必須包括易裝、服食荷爾蒙和改造第二性徵,三者缺一不可,還是只需其一或其二便足以界定為另一種性別。他認為,法庭雖在特別脈絡下有詮釋法例的權力,但不可任意發揮來填補法律漏洞,更不應越俎代庖,取代立法機關就每一個換性階段設定權限。

然而,正如香港中文大學法律系學者Anne Scully-Hill及Amy Barrow在2011年2月號的《香港律師》裡分析,法庭之所以有如斯憂慮,純粹因為它拒絕承認換性手術改變性別的事實,更重要的是,法庭不願見到因接納變性人以換性後的性別結婚而為同性婚姻打開一扇缺口。因此,張舉能在怎樣才算徹底換性的問題上糾纏,其實隱含了他對同性婚姻的預設否定-因為他理所當然地認為婚姻只容一男一女的終身結合,如何界定性別,以及確保結婚雙方來自「真正不同」(authentically opposite)的性別便成為必須回答的問題/難題。於此,法庭認為《婚姻條例》中的性別只指涉原生生理性別,而它亦拒絕就條例中的性別給予較寬廣的詮釋,所以,婚姻註冊處處長並無錯誤理解條例,W小姐挑戰《婚姻條例》的第一個論點被法庭駁回。

張舉能沿著相同的法律詮釋進路,討論W小姐對《婚姻條例》的憲法挑戰。他認為《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以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男女」,按當時的立法原意,並不包括換性手術後的新性別,雖說法律條文及法律詮釋活動例必與時並進,但後者須建基於一定的社會共識之上,不可任意發揮,將不屬於立法原意的意義強行讀入條文。他還進一步指出,受憲法保障的婚權只要求憲法不滯後於社會共識,也就是憲法所保障的婚權充其量只是保障任何人有權參與已有社會共識的某種婚姻制度。換言之,違憲審查只保障那些已有社會共識支持但仍未受法例確認的權利聲稱,通過司法手段予以糾正而已。張氏的觀點嚴重矮化憲法抵抗多數人暴政的能力,於是,憲法不單喪失制衡政府行為和修正錯誤法例的角色,它的詮釋和應用亦只可用來重新確認已有的社會共識。然而,法庭沒有考慮的是,很多歧視都是建基於眾人深信不疑,甚至植根於建制內的頑固偏見。高等法院上訴庭已批出上訴許可,現排期於2011年10月12至14日開庭聆訊。代表W小姐的人權律師Michael Vidler預告,上訴重點將爭論原訟庭裁定小眾人權要由大眾許可的觀點。

任亮憲涉嫌強姦被捕

2010年12月15日,現年31歲,人稱「馬草泥」的任亮憲因涉嫌強姦被警方拘捕,唯至今仍未正式落案起訴。2009年,任亮憲身穿紅色上衣出席香港電台逢星期日的直播節目《城市論壇》,由於言詞尖銳,吸引不少媒體注目,論壇主持謝志峰更送他「紅衫仔」的外號,屢次邀請他在台下發言。因為任氏經常參與《城市論壇》,輿論認為他掀起青年人議事論政的風氣,而他的觀點和主張直接行動的行事作風跟香港政黨「社會民主連線」(社民連)的路線相約,一時成為炙手可熱的政治新星,嶄露頭角。同年5月,任亮憲正式加入社民連,並得到時任黨主席黃毓民的垂青,一同主持網台節目。及後,黃毓民卸任主席一職,交棒予陶君行,並經由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行政委員會(行委),由此,黨內爭端不絕。退出行委後,任亮憲與部份黨友發起「倒閣」,不滿陶君行及行委的領導,並召開會員大會,但解散行委重選的動議以稍微票數遭否決,社民連蘊釀分裂。

在一連串黨內爭議此起彼落的背景下,任亮憲涉嫌強姦被捕的消息甫出,即震動香港黨壇。有關任亮憲私生活的各種傳聞更甚囂塵上,他不單被指自稱單身,向前女友隱瞞與妻子正辦離婚手續,連日來更有多個自稱為受害者的女子親身或匿名地向媒體控訴,曾被任氏毛手毛腳。12月中,另一名19歲的女子在社工陪同下到警署報案,指稱被任亮憲非禮。不滿任亮憲早前要求解散行委的社民連成員,籌集近百名黨員聯署,指責任氏違反黨綱內的婦女政策,促其退黨,並揚言若任氏拒絕,便召開聽證會,以損害黨譽將其革除。雖然社民連行委發聲明呼籲切勿「未審先判」,但仍無力阻止黨員對任亮憲的肆意奚落和譏諷。不少不滿任氏作風的社運青年紛紛在個自的面書(Facebook)內落井下石,惹來香港中文大學法律系學生暨前中文大學學報編輯陳玉峰撰文指斥。她認為參與社會運動的人都對警權濫用甚為警惕,並處處強調普通法精神中「假定無罪原則」的可貴,但當事件涉及桃色糾紛,如此各人曾一度拼命維護的公義原則卻突然中止。陳玉峰認為各方企圖臚列任亮憲在公在私的失德,都不能證明他犯下強姦罪行。無論那些苦口婆心規勸從政者要潔身自愛,又或是痛罵任氏行為卑劣,要求他從此「絕跡政壇」的言論,都只是保守道德論述的共謀。其實,香港進步社會分子對情慾公義的認識尚有待深化,並需要身體力行地將公義原則貫穿公私領域。

法改會建議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推定

2010年12月,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推定。這項通普法推定的起源可以追溯至羅馬法,當時以14歲為青春期的分界,所以14歲以下男童一律被假定為無性交能力;既然沒有性交能力,自然不能干犯強姦罪行。如斯法例明文列定不可推翻的古老推定一直源用至今,直至近兩年有14歲以下男童干犯強姦但礙於這項推定而無法以強姦罪檢控,才惹起公眾關注。法改會在告報書中毫不客氣地說:「事實攞在面前,14歲以下男童可能具有性交能力,但香港的法律卻拒絕承認這一事實,這樣的處理顯然違反常理。」

然而,10至14歲之間的兒童,仍然被假定為「無犯罪能力」,但當證明犯案兒童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並且該行為不是純粹頑皮或惡作劇,該項推定便可推翻。其實, 違返常理的不只有這一項法律推定。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同時推定,16歲以下的少男少女無權同意性交。換言之,任何人與16歲以下兒少性交即屬違法,不論雙方是否自願。而更荒謬的是,法例明文規定這兩項推定都屬於不容挑戰的假設,禁止法庭接納能夠推翻推定的證據。因此,無論16歲以下的兒少如何聲嘶力竭地說自願性交,也逃不過被迫代入「受害者」角色,而跟她/他做愛的成年人便別無選擇地背負罪犯的惡名。如果法改會接納年齡不再是判斷性交能力的唯一因素,判斷涉及兒少的性交是否違法,也應一視同仁,在年齡以外考慮雙方/多方是否自願、有否存在剝削和傷害。

性學家吳敏倫教授則認為,法改會建議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推定,其實已經承認了10至14歲兒童清楚明白性交的社會含意。如果10至14歲男童能被控以強姦的理由是他們清楚知道強姦就是以違反對方意願取得(性)歡愉,那麼,我們都應該承認有些10至14歲的男童明白性交的社會意義,並自願地與未滿14歲的人性交。換言之,所謂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意思並不是指他們的陰莖無法勃起,而是他們是否明白性在當代社會,以及人際關係中的諸種意義。

其實,兒童和青少年越來越早有性經驗已是全球趨勢。2006年家計會發表的《二零零六年青少年與性研究報告》便發現,受訪的中三至中六有性交經驗的男生由91年的1.2%躍升至06年的13.2%,而女生則由0.2%增至8.2%。這些數字在在都說明兒少在年輕的時候已經進入親密關係和開展性生活。法例應該對涉及兒少的性關係有更敏銳、細仔和著重處境的分析,而不應單靠年齡,一刀切判斷是非對錯。事實上,一些司法地區早已摒棄一刀切的做法,例如芬蘭,假若涉事的雙方在年齡、精神能力和成熟程度的差異相約,與未滿16歲的人性交並不違法。

兒童性侵害當然令人髮指,但當只管禁色絕欲的「保護兒童」論述侵害了兒童性權,同樣帶來極大傷害。近年接連有成年人因為與未滿16歲的兒少性交而鋃鐺入獄,但值得額外留意的是其中幾宗,涉事的兒少都出於自願而且並無傷害。只有當整個執法和司法機器開動後,因身份曝光、伴侶被迫對簿公堂,以及家人關係缺裂,才是傷害至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