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校方河蟹李作權大道的民主牆,引來學生炮轟
最近,一向頗為沈寂的浸大民主牆突然變得鬧哄哄,皆因有學生於學校數處民主牆貼上「給我一個不能在宿舍做愛的理由」大字報,吸引學生圍觀及留言。然而,有學生發現,校方於大字報前放置展板,遮掩相關內容。由於浸大明天舉行開放日,校方此舉有「河蟹」大字報之嫌。
事緣上星期(十月十一日)有女子於浸大宿舍門外廣場進行行為藝術,卧在地上模擬自慰動作、飲紅酒、並邀請學生寫下不能在宿舍做愛的理由。事件居然驚動保安報警,現場更一度有救護車戒備。事件引來袁姓同學不滿,遂於校內數處民主牆張貼「給我一個不能在宿舍做愛的理由」大字報及署名文章。就筆者所見,留言及傳媒報導對大字報反應負面,理由主要如下:
- 一、 技術問題:宿舍做愛會滋擾宿生,例如聲響過大、影響室友出入等。
- 二、 風氣問題:有人在宿舍做愛,恐會惹來別人效法。
- 三、 價值問題:浸大發言人指,「基於基督教的價值觀,校方不鼓勵學生在學生宿舍內進行性行為。」
筆者閱後,歸納以下幾條問題:
- 一、 若果宿生在不滋擾他人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在宿舍做愛?
- 二、 為何宿生做愛會形成風氣?
- 三、 為何這是一種壞的風氣?
- 四、 浸大有基督教背景,反對婚前性行為立場明確,但校方可否將價值觀加諸不信教的宿生?
本來,這些問題頗值得同學探討,對爭議議題的討論,正正可以培養學生的批判思考。奈何以推動「全人教育」為己任的浸大校方未有藉機鼓勵同學獨立思考,反而於今日(十月十八日)下午約五時)圍封位於李作權大道上的民主牆,當有同學上前質問時,工作人員表示「我咩都唔知, 係上頭叫我地係到SET COUNTER」。筆者對此提出以下兩點質疑:
- 一、 校方是否因為明天是學校資訊日,刻意遮掩「給我一個不能在宿舍做愛的理由」大字報及署名文章?
- 二、 即使校方並非刻意遮掩相關內容,為何要於民主牆前擺設展板?
民主牆本來就是讓學生大鳴大放、發表言論的地方,而且民主牆由學生會負責,在不違反相關規定下,校方不應遮掩相關內容。此舉只會令人覺得浸大輕視民主牆讓學生發表意見的重要性,且視相關大字報為不可外傳的「家醜」。對此,校方必須交代,並反思:如果稍為敏感的議題也要「河蟹」,到底「全人教育」的目的為何?
參考連結:浸大「騎呢」大字報 「爭取」宿舍做愛權
另附上參考文章:給我一個不能以浸大為恥的理由 袁駿傑
(本文得作者及轉貼內容作者同意轉載,但轉貼內容「這是一個真女人」作者強調不滿校方做法。但不一定同意行為藝術者觀點)
寫這篇文章是為了一個我不認識,甚至可以說沒有見過的女孩。我不知道她的名字,也不知道她修讀的學系是什麼,但我還是要為她寫這樣一篇不知道有沒有用的文章。我知道她是因為看到我的一位朋友在面書上分享她的事。為了讓大家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我把朋友的貼文轉貼如下:
「這是一個真女人
今天她在我們學校宿舍樓下做行為藝術
主題是"給我一個不能在宿舍做愛的理由"
她躺在地上模擬自慰動作 飲紅酒之後再吐出
在紙上寫字
口中問了一句大學為何不能大學
上下身都有著衫
無幾耐學校有人尼 保安都尼咗
話要記低佢個學生証號碼 保安叫埋救護車尼
我心裡只是好慨嘆 為何仍是要這樣停滯不前 個女仔錯係邊 行為藝術加著晒衫 無講粗言又無意識不良 你可以話佢無俾300蚊 (因為原來普通學生係宿舍樓下搞活動要俾300) System上嘅野我唔清楚 但我們的言論自由去咗邊 應該俾人食咗
但之後三個救護哥哥尼咗 我問佢地收到的指示是甚麼 佢地話係保安同佢地講有人醉酒罵事 我聽到之後呆咗 佢地問我其實咩事 佢地聽到之後都無奈 最後警察都尼埋
面對學校保安同代表 她亳不害怕 再問了一句為何大學不能大學
係學校的人圍住她的時候 我坐到她旁邊 問她是不是BU的學生 她說是 但今天不是 她今天只是一個做藝術的人 我只覺得佢好型 問她可不可以跟她拍個照 她笑笑說 可以呀 就跟我拍了這張照
為何大學不能大學?
他朝一天在學校再看到她
我仍是會打從心裡欣賞她」
這是一件發生在浸會大學的事,一件不公義的事。
還記得上年我也住在浸大的宿舍裡。入宿之前的迎新會中播了一段介紹宿舍的短片,片段中指出不可以在宿舍裡發生性行為是宿舍的規則。學長解釋這是由於在宿舍裡發生性行為可能會搔擾到其他宿生。只是到底有多少人聽了如此解釋後決定不在宿舍裡發生性行為,真的不得而知了。又記得在選宿舍的幹事會期間,在會員大會上,有宿生提出這樣的問題,如果不可以在宿舍裡發生性行為的原因是性行為可能會搔擾到其他宿生,例如聲浪過大,那是否應該限制所有大於發生性行為發出的聲浪的事情呢?例如煮食帶來的聲浪比做愛還要大聲,便應要禁止。要檢視一件事是否會因為搔擾到別人而應被禁止,這涉及到「冒犯原則」,即一些行為不會對他人構成身體或財產的損害,但卻對其他人造成滋擾,便應該被禁止。例如不可以在晚上11時後在宿舍大叫。「冒犯原則」應否用來限制人的自由仍被受爭議,本文暫不討論。即便要使用「冒犯原則」亦需考慮多個條件。例如蔓延性,以被冒犯人數的多寡決定,少者可以不禁止(我想該不會影響很多人吧);程度,假若冒犯行為的持續性及強度,時間長及強度大,便須禁止(大慨也不會持續數小時大聲地叫吧);個體完整性,如果該冒犯行為的履行是個人的一部分,就可以不禁止(性行為,包括自慰,是人類其中一樣基本的需要)。可見禁止在宿舍裡發生性行為的理據根本站不往腳。這是一種家長主義,本質上與明光社反對同性戀,與小學生小息鐘響起時要「定型」、遲到要罰站無異。
更大的問題是在於居住其中的宿生並不參與制定或修改宿舍規則的過程。也就是說校方提出一些不合理或似是而非的規矩,該空間的主要使用者竟無權也無從反對,或者說一般宿生很難去改變制度。這不是很可笑嗎?更過分的是這名女生只是看到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而走出來,以藝術表達自己的控訴,竟然要被校方如此對待。其實我住宿舍期間,總有些宿生喝得醉薰薰,凌晨時在樓下大叫。這樣的事屢見不鮮,卻不見校方叫來救護車並報警處理?我不禁想:什麼時候大學,一個最應強調和尊重不同思想、最該讓人有表達自由、教導學生要敢言的地方,竟容不下這樣的一個疑問?學校一方面培養學生思辯我能力,另一方面又打壓學生對其所信的理念的表達。這樣雙重標準就是浸大校訓所說的「篤信力行」麼?
如果浸大是這樣一所大學,給我一個不能以浸大為恥的理由。如果還有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