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W案後,香港政府按照終審法院的建議,就跨性別議題的立法作出研究,研究結果至今尚未公布。最近英國最高法院就一名變性人(MB)的退休金的裁決, 或許可供我們借鑒。
在英國,2013年之前,為了避免同性婚姻出現,一名已婚的跨性別人士 若想更改性別,須先解除婚約。MB出生時是一名男性,1974年結婚,1995年進行了變性手術。為了保持與妻子的婚姻關係,MB在變性後沒有申請更改性別。年滿60歲時,MB以女性身份申請退休金,但遭政府拒絕,因為MB在法律上仍是男性,而男性要到65歲才可申請退休金。
MB不服政府的決定,並上訴至最高法院。MB指出,政府的決定不符合歐盟的有關社會保障的指令(Council Directive 79/7/EEC)的要求。該指令規定,社會保障制度不能存在性別歧視,而根據以往案例,性別歧視包括對變性人的歧視。MB提出兩個申辯理據:
(1) 第一個理據,涉及解除婚約與更改性別的關係。MB認為,更改性別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當事人已在生理或心理上由一個性別變成另一個性別,更改性別與婚姻狀況無關。除了這條件外,英國的法例卻還要求已婚的跨性別人士須先解除婚約才可更改性別,然後才可按新的性別申請退休金,是不合理的。
(2) 第二個理據,涉及解除婚約與申請退休金的關係。MB認為,縱使我們(為了保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接受解除婚約作為更改性別的額外條件,但解除婚約卻與申請退休金無關,故解除婚約不應作為跨性別人士申請退休金的條件。
無論是那一個理據,政府均對變性人申請退休金施加了不合理的要求,是歧視變性人,不符合歐盟的指令的要求。
由於英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之間意見分歧,故該法院現正向歐盟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就以上的歐盟的指令尋求法律意見。
以上案例中MB所提出的兩個理據,或許可供香港借鑒如下:
(1) 第一個理據,從另一個角度看,是關於一名已婚的跨性別人士更改性別後,他的婚姻如何處理的問題。香港終審法院在W案中亦有提及這個問題(141段),並認為宜以立法形式處理。已婚的變性人可否更改性別?或在甚麼條件下才可更改性別? 這幾乎是香港遲早要面對的問題。
(2) 第二個理據,背後隱含了一個人在不同情況下可採用不同性別的主張。以MB的個案為例,在婚姻的事宜上,為了保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MB仍須被視為男性,但在申請退休金的事宜上,MB卻可被視為女性。香港終審法院在W案中亦有提及這種處理方法(135-136段),但認為這方法並不合適。
縱使一個人只能有一個性別,但這並不代表當一個人更改性別後,他在法律上的所有權利與責任便均以新的性別為準。以英國為例,縱使某人的性別已由男性更改為女性,但他仍可觸犯一些只適用於男性的性罪行。除了結婚權已在W案被確認外,變性人在其他各個範疇的法律地位,是香港社會大眾需要探討的課題。
W案的判決,揭開香港處理變性人(以至跨性別人士)的法律地位及權責問題的序幕,香港各界擬參考外國的經驗,再結合香港的獨特環境,釐定合適的方案,不能一刀切照單全收。